8.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之章程。正如前述,有限责任是一个法人与社会之间达成的有契约,社会赋予商法人以满足社会要求之条件(法律形式规定)时享有“有限责任”之权利,商法人因此而以更有利的环境条件长足发展,社会也因之受益;而一旦预设之条件破坏,则“有限责任”之权利亦受限制。正因为此,此种契约之内容需要公开。经营不同事业的商法人,社会预设之条件不同,同时,不同规模和实力之商法人,因其“有限责任”之权利,而给第三人带来的交易风险亦各不同,因此,公开、公示不同预设条件是否满足和交易风险或交易担保之不同的形式就是各个不同商法人的章程。通过章程,不同商法人通过对其名称、组织机构、意思机构、意思程序、资本规模、存变条件、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设施设备、场所条件等予以公示,从而为社会监督其是否满足社会预设之条件提供方便和依据,从而作为其享有“有限责任”权利之依据;同时,也通过这些公示而充分提示第三人交易风险与交易担保的程度。
而没有章程,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就无法公示和监督;交易风险和交易担保之程度也无法方便获知。此时,“有限责任”对社会则成为一种无安全感之制度,而对商人则是一种无益用之权利。因此,没有章程或违背章程,或不符合章程中的条件,而造成公司资产或利益减少的,股东和经营者应当在资产或利益被减少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从而使商法人“有限责任”之有效性受到限制。
三、从“法人以破产程序永久解除债务负担之条件”角度看商法人“有限责任”有效性之限制
法人以破产程序永久解除债务负担之条件,可以概括地从正反两个方面去认识:从正面或积极意义而言,法人在法定条件范围内,从名称、章程、资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设备、设施、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各个方面遵守法定和章程中承诺的事项,从而保证公司资产或利益的正常发展,这样依据破产程序永久解除商法之债务负担之条件才满足。这正是前述法人设立和存续之条件。
从反面或消极方面而言,就是商法人不得违背法定的,在名称、章程、资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设备、设施、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条件、要求,如果违反这些条件或要求,造成商法人资产或正当利益的不正当减少,商法人就不能依破产程序而永久解除自身债务负担。在立法实践上,一般对不正当减少商法人利益的行为都有规定,并赋予债权人以追索权。这些规定主要包括:
1.严格限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不正当控制。只要控制在法律上是不适当的,超越了法律上认为的适当之限度,子公司有限责任之有效性就受到破坏,母公司就不能以破产永久解除子公司之债务负担,母公司就可能要承担补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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