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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人有限责任有效性之限制

  而就注册之后的运行过程中,法律同样规定了法人行为的基本规则,而这些资产、财务等方面的基本规则,正是保证法人资产在法人经营运作过程中,不会非正当流失的保证。这些规则被遵守了,则法人资产的“公开性”和“真实性”本质就不会变,而享有“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就不会被破坏。因此,立法采用了这样的规定,以从财产方面提供法人组织及其股东与第三利益之间的有效平衡。总之,一句话,法人企业的资产,一旦注入,不得进行任何不正当的克减。法律必须针对不正当的克减,规定对“有限责任”的限制。
  3.法人的组织机关和意思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法人,是法律拟制之“人”,而“人”之最基本之意在于其有独立之意思。独立之意思则在于“以自身的理性思考并行为”,而作为商法人,其“独立之意思”符合“理性”的基本要求就是“意思”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商法人并不是以自身的理性思考并行为,则“独立意思”的条件就不具备。但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其“意思”最终必须以自然人的意思来表现出来,因此,法律对法人的意思表达,在组织方面做出了规定,在程序方面也有要求,法人意思机构中的自然人意思如何反映成法人的意思都有相应的规定。
  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各司其责。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自己职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在从事竞争性业务的组织内任职;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不得随意转让;等等。其实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从组织的角度来确保公司意思机构意思的独立性,“醉翁之意就在‘独立意思’,而非‘组织机构’”,但“独立意思”离开“组织机构”,又无法保障。
  如果违背法律的规定,致使商法人的意思能力的独立性受到限制,从而造成公司利益损失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公司的资产不足以赔偿时,“有限责任”的有效性就会受到限制,而被扩张到公司资产之外,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不正当控制;关联交易等,都将可能引致民事责任的扩张,而有限责任之有效性受到限制。
  4.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并不见于所有商法人,而只限于那些商业行为涉及特定公共利益的行业,例如,银行、证券、保险等等。对于这类商法人,由于商业后果不仅涉及商业经营者的私人利益,而且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对公司的“意思机构”的“意思能力”从各方面做出规定。例如积极方面,要求这类商法人的意思机构的组成人员,即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知条件,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成绩,必须具备一定的思想道德水平等。消极方面,则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有法律规定的一些道德问题、个人债务问题、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经营败绩经历、恶劣的生活习惯等。
  通过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保证意思能力达到一定的水平和稳定性,从而保证不致于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对于这一方面违背法律的规定,从法理上来讲,同样应当对有限责任的有效性作出限制,但立法实践上还没有规定。按照法律对特殊的商法人“独立意思”的要求,对于股东和商法人对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上不遵守法律规定,不履行必要审查和注意义务时,应当在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有限责任进行限制,对法人的债务责任进行扩张,由股东和被选聘人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商法人资产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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