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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人有限责任有效性之限制

  按照现代准则主义原则,法人必须具备法定的实质条件或要件,并按法律规定,完成法定程序,方能成之为法人。但既称之为“法人”,即其在法律形式上已完成法律规定之程序,因此,享受“有限责任”,已有法律形式上之根据。但在实质上应否获得享有“有限责任”之资格,则是“有限责任”有效性限制的基本依据。
  根据法理和一般立法,在准则主义设立原则下,法人成立之实质要件,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八个方面:1、必须按法律规定取得独立之名义;2、必须有自己独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财产;3、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关和意思机构;4、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的设备、设施和场地要求。 6、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工作人员。 7、必须符合法律对经营范围的规定;8、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之章程。就这些实质要件来看,不同性质的商法人可能有不同的要求,但只要是法律做了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是一个实质要件不合格的法人。从法理上讲,违反法律规定的获得法人资格的实质要件,就不能获得法人资格,也就不能享有“有限责任”,也就没有通过“破产”而获得永久解除一切债务责任负担的权利。
  因此,从法人资格获得的法定实质要件的角度来看,下列情况下就不能享有“有限责任”,也就没有通过“破产”而获得永久解除一切债务责任负担的权利:
  1.没有依法获得法定的独立名称。例如,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法人的名称不能是“**公司第二分公司”、“**公司**经营部”等,因为这样的名称让第三人认为它是某公司的一个部门,由此与其交易者就会误认为他们之间的交易会有某公司的资产的担保。正因为法人意味着“有限责任”,意味着“交易担保”,因此,法人的名称必须能够与其他“人”相区别,否则就会误导别人,损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并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有限责任”有效性必须限制。但究竟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界定有很大难度。因此,法律采用了通过对法人名称进行严格取名规则、严格程序审查的办法,防止这样情形发生,处理没有独立名义可能造成的“有限责任”有效性限制的问题。我国法律对商法人的名称有严格的规定,而且对名称注册也规定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如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名称不能重复或容易混淆性的相似,还专门规定了哪些字词不能使用,规定了法人名称预先核准,规定了公司和非公司法人的名称结构,起名规则等等。
  法律在特殊情形下允许使用相同的企业名称,但使用相同的企业名称时,尽管注册时可能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但相互之间的责任就会在一定范围内连带。例如,大街上有许多都冠名“麦当劳”的连锁店,可能都是经过特许但独立注册的法人企业,这些连锁企业就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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