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契约行为中,告知免责,对于特许经营的稳定持续性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没有告知有限责任,特许人资不抵债时,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契约债务不承担责任,则意味差告知与否,责任相同。如果选择了这一责任模式,则任何特许人都会充分利用这一规则,既靠统一整体的实力形象获得第三人信赖而签约,获得特许连锁的益处,而对外部契约相对人来讲却是一个欺骗性影响。因为,如果明知这一关系,他们就可能会大大减少与特许人签约的概率,或很大影响他们与特许人达成契约的条件。
因此,我们认为,不告知的责任应当与告知责任区分开来,要求被特许人在一个范围内对特许人的契约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对于具体范围来讲,则可选择以各自的加盟费、使用费等费用数额为限度比较适宜。
而对于特许人的侵权责任,在资不抵债时,为了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不阻碍商业特许经营稳定发展的目的考虑,应当规定被特许人在一个范围内对特许人的侵权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具体范围限制在以各自的加盟费、使用费等费用数额为限度比较适宜。
(3)特许人对被特许人债务的责任。
对于被特许人的债务,当出现资不抵债时,特许人和被特许人责任的独立性都应当受到一定限制。
我们认为,对于任何被特许人的契约性债务,如果被特许人明确告知契约相对人自身独立责任,并告知特许使用权不能作为债务担保的,特许人不对被特许人的契约性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没有被特许人明确告知契约相对人自身独立责任,但没有告知特许使用权不能作为债务担保的,则特许人应当按特许权的剩余有效期占许可期的比例,乘以加盟费、使用费和其他约定费用的数额,在此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此范围不可扩大。超越这个界限,则会阻碍特许经营的发展,损害特许人的正当权益。
而对于被特许人的侵权责任,特许人应当在向被特许人收取的加盟费、使用费和其他约定费用数额的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4)被特许人对其他被特许人的债务责任。
对被特许人的外部契约性关系中,如果被特许人明确告知交易对方当事人自身责任独立性的,其他被特许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没有明确告知的,其他被特许人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但应当依特许人对被特许人债务责任的承担原则,通过对特许人债务的一般保证而间接地承担责任。
对于一被特许人的侵权责任,其他被特许人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但应当依特许人对被特许人债务责任的承担原则,通过对特许人债务的一般保证而间接地承担责任。
(5)特许人与分特许人的责任关系,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责任处理原则相同;分被特许人与其他被特许人之间责任关系,与被特许人与其他被特许人之间责任处理原则相同;特许人与分被特许人之间责任关系,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责任处理原则相同。
另外,相比较而言,对于特许经营体系内部与外部社会而言,在对特许经营的认知方面,信息存在严重不对称,而且让外部社会承担充分认知义务的成本,要比通过以上规则限制特许经营企业民事责任的独立性的成本大得多。因此,以上规则无论从公正的角度,还是从效率的角度,都更符合法律的目标。
通过以上规则,既简化了特许经营体系中企业与外部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也在特定情形下充分保障了消费者和特许经营体系之外的其他主体的正当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既不至于束缚特许经营体系的发展,又不至于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社会主体的正当权益,才能真正有效地促进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对商业经济发展的持续、健康推动,并有效保护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简评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共9章42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九章为附则。第二至八章分别为“特许经营当事人”、“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
其中,第二章“特许经营当事人”具体规定了特许人的当事人资格条件、被特许人的当事人资格条件和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这些内容的规定,起到两个作用:一是为特许经营模式运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市场准入标准条件,为特许经营体系中的企业成员规定了基本的资格质量标准,无论是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还是特许经营体系与外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安全合作都有了一个基本的保证;二是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合作中的谈判提供了一个权利义务平衡、互利的基本框架。即为有效地规范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讨价还价谈判提供了一个比较标准的模板,有效地降低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交易费用;而且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尤其是被特许人,如何在特许经营合作中需要集中关注的关键问题作出了提示,并以法律权利的形式规定下来,对双方权利的有效保障奠定了基础。第三章“特许经营合同”以建议的形式列举了特许经营合同需要考虑的主要内容项目,对其中的特殊术语进行了法律解释,还对合同期限、续约及合同终止后的特许“使用权”问题做出了规定。此种规定,一方面可降低合同签订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合同纠纷。第四章“信息披露”通过对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在合同签订之前和签订之后各自应当承担的信息告知义务和保密义务的明确规定,有效降低合作的交易成本,也为进一步保障双方合作的稳定、安全提供了规范。推广宣传在特许经营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它既涉及到被特许人义务的履行,也涉及到被特许人的直接利益,同时还深刻地影响着广告宣传内容接受者和同行竞争者的利益。第五章“广告宣传”规定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既对特许人与潜在特许人之间的行为进行规范,也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在广告宣传中可能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规定,对正确处理好特许人、被特许人、消费者、同行竞争者之间关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第六章“监督管理”涉及到行业协会、信用档案、行业自律、备案制度等。其中信用档案制度的规定对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七章“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限制和基本手续做了规定。
除以上内容外,《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的以下内容值得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