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度”就是使中小股东能够在实质上享有作为股东应该享有的权利,同时也不能妨碍或损害控制股东、公司管理人员、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等利益主体的利益,使
公司法的利益主体最大限度地得到“双赢”。
3、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不能违背基本的市场规则,要坚持投资、风险、收益相一致的原则
公司是一个以营利为目标的组织,其出发点和归宿是营利,同理,股东投资公司其目的也是为了赢利。但是公司一旦成立,就始终处于生存和倒闭、发展和萎缩的矛盾之中,公司必须生存下去才可能获利,而只有不断发展才能求得生存。公司的任何决策都是面向未来的,并且会有或多或少的风险。所以说股东对公司的投资越大,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但如果公司赢利,股东的投资大收益也就越大。只有符合这一经济规律,公司制度才能更好地运作发展。公司法律制度应尊重股东的投资、风险和收益一致这一基本的市场规则,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也应遵循这一市场规则。
4、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措施必须健全,同时这些措施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
我们在警惕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同时,也有理由担心个别小股东违背诚信原则、滥用权利的问题。例如某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其中大股东持股66%,小股东持股34%。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的作出须经持股2/3以上的股东同意。后来,公司因业务扩张需要增加资本时,小股东自己既不认购新股,更不同意引进第三投资方。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大股东只好诉诸股东会决议。可惜,大股东虽然持股高达66%,但离持股2/3仍有半步之遥,致使股东会的增资决议迟迟不能作出。公司无法正常增资的结果直接束缚了公司的发展,牺牲了公司的效率。在上述案例中,股东关系高度紧张,双方对峙已近僵局,甚至制约了公司的健康发展。这一僵局的打破可以通过股东双方协议解决,如果双方不妥协,只能诉诸法院。
要打造和谐的投资环境,既要强化对小股东的保护力度,也需要预防小股东滥用权利阻碍公司效率,我们需要的是一个理性制度的构建,既要防止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又要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当然,我国当前最突出的问题不是小股东滥权,而是大股东滥权。因此,预防大小股东各方滥用权利,真正实现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共享仍然是公司治理中的首要问题。
【注释】 参见张明安:《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民商法论丛第九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第一版,第99-1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