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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应保证适当的“度”

  2、能够平衡公司法的利益主体的利益
  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对法律主体进行利益的保护和平衡,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制度实质上也是对公司法的利益主体进行利益的保护,而其中的“度”则是对公司法的利益主体利益的平衡。
  那么,公司法的利益主体包括那些呢?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司法所保护的利益主体的范围是不同的。在20世纪20年代之前,公司法所保护的唯一利益主体是公司的股东,公司董事会的唯一社会责任就是尽一切可能和采取一切手段以确保公司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即便此种目标的实现是建立在公司债权人利益被严重牺牲的基础上,也是如此;20世纪20年代之后,公司法学家开始提出新的社会责任的理论,认为公司法所保护的利益范围应当逐渐扩张,公司法不仅应当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而且还应当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具体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等利益主体的利益。公司法的发展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在该国公司法上的直接反映。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当西方的经济发展还没有完全达到很高水平的时候,法律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通过公司法的众多机制来刺激人们投资的积极性,并通过此种投资来达到社会快速发展和经济繁荣的目的,此时,公司法强调公司目标的唯一性对于刺激公司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具有重大意义;而当西方的经济发展已经达到很高水平的时候,刺激股东投资的积极性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公司法虽然还要通过一定的机制来推动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但是,它已经不再是公司法的唯一目的,公司法的目的已经转变为对包括公司股东在内的各种利益主体的提供保护。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十分落后,公司的发展才刚刚起步,经济发展的水平还很低,因此,我们应当把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放在首位,其次也不能忽视其他利益关系主体的保护,以期达到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持续稳定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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