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国家” 姜明安教授给出的定义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这么一个阶段:国家行政权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社会生产、交换到个人的衣、食、住、行),人们在其生命的整个过程中(从摇篮到坟墓),都离不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成为影响人们生命、自由、财产和国家安全、稳定、发展的一种几乎无所不能之物。”见《行政国家与行政权的控制、转化》
姜明安:《行政国家与行政权的控制、转化》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琛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0页。
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始于法律对权利的宣告。法律每宣告一项公民权利,同时就等于宣告了国家权力的禁区。加上辅以权利侵害的预防机制、侵害发生时的救济机制以及公民权利遇到障碍的国家帮助机制,形成完整的权利保障制度,从而制约国家权力。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就是加强监督的一个努力。该法虽然也包括对检察院法院的监督,但主要是对政府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二)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法律间接承认了检察院有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力。
这种监督以检察意见的方式提出,提高了监督力度。
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
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