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以刑事法治视角刍议公安经侦工作的实体与程序基础

  
  二、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动向及目标
  2003年初,全国人大将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列入了五年规划,并已被列为第一批启动的项目,并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力争在2006年上会,2007年通过。其目标应当力求将刑事诉讼法修改成为一部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要求、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相衔接、符合中国国情、形式完备的法典。
  在我国转型时期,也只是过渡性,这次修改的主要观点有:
  学者普遍认为,“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有律师在场”都很有可能被写入《刑事诉讼法》。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完善防止刑讯逼供的诉讼制度,建议明确规定律师在场权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诉讼制度,努力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认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指导思想。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刑事诉讼法刑法要惩罚犯罪,但必须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刑事诉讼法刑法开宗明义都规定要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对此,他建议应把“保护人民”改成“保障人权”,因为二者是有区别的。保护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不包括所谓敌人或犯罪分子。而人权是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的人也有人权。这一修改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的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都包括在内,不仅仅是字面意义的修改,而是涉及到观念问题,对被追究者权利保护的问题,而对被追诉者权利的保护是衡量刑事诉讼法是否民主、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同时要注意我们保障人权是与打击犯罪相结合的,二者要平衡,不能偏废。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应当强调要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现行刑事诉讼法一条中规定的“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把刑事诉讼法作为保障实体公正的工具,这一规定忽视了程序本身民主、文明等内在价值,具有片面性。我们主张在基本原则中规定程序法定原则,体现程序公正的价值,通过正当程序来发现事实真相,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有机地结合起来。我一方面主张实体、程序并重,另一方面根据现在中国现实,主张更多关注程序价值的实现,因为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太深,必须予以扭转,因此在修改中要使程序更加公正,程序人权体现得更加充分,以此来纠正过去轻程序的倾向。
  三、公安经侦工作的最高目标——成为实现刑事法治的助推器和有力维护者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已经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都知道,虽然我们现在离法治的实现还有好长一段距离,但我们国家已经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我们现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目的也在此。
  (一)秉持实体与程序并重观念,严格执法,守好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我们谈到了我们社会转型时期法律规定的不足,但是,“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其非常有名的《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有国这样一段明言:“裁判者只有适用法律的职务,却没有批评法律的权能,裁判者只能够说出法律是怎样这样,却不能够主张法律应该是怎样这样,所以立法的良恶在原则上是不劳裁判者来评价的。”
  一方面,在实体上,从公安经侦工作特性出发准确定性。
  另一方面,在程序上,严格贯彻程序法定主义原则。
  (二)与时俱进,兼顾刑事法治的需求
  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既然我们国家已经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在刑事司法领域在不远的将来也必然实现刑事法治,当然,这个过程不是“休克疗法”,但法律会逐步完善。在我们公安经侦工作中,要有这个思想准备。比如法律一旦允许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我们就不能够手足无措。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