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各种程序法律的目的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和扩大公民权利、自由,我们国家制定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也应当这样,但实际上的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却几乎没有,国际刑事司法程序的几大显著特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权保障、司法审查制度等等,基本上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一片空白,因而在司法实践上如何重程序也是“做秀”。即使违反程序,除证实是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外,一般对我们案件的处理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在目前,我个人了解到的我们国家还没有一宗案件,除刑讯逼供取得口供外,因为违反程序而象美国网球明星辛普森杀人案件那样被宣布无罪的。
三、经侦司法实践上的轻实体、重程序
纵观我们国家的法制历史,我们与西方国家或者说实现了法治的国家相比,我们国家,不管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国民党政府时期,还是我们现在自称为实现法制的现在,片面的“重实体、轻程序”是我们整个国家法制史上的一个“优良”传统。但近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的刑事司法改革此起彼伏,法治全球化的热潮正在一浪高过一浪,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理念席卷全球,加上我国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等冤案的教训原因,我们国家的法学界、司法界甚至老百姓越来越认识到程序正义、程序公平的价值:程序的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的合法,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现代法治的基石,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等等。因而,虽然我们国家的法律还没有在这个方面给予什么根本性引导的情况下,我们国家的法学界、司法界甚至老百姓已经越来越认识到程序之与实体的重要性,我们国家许多法律专家许多年来抨击的一个核心就是 “重实体、
轻程序”。但让我感觉好笑的是,在我们国家还在开始酝酿我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进行修改,但即使修改也不一定就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下,在我们司法实践中,多年批判的“重实体,轻程序”已经开始发生不正常的一百八十度大转弯,我们国家许多法律专家到今天都不可能明白的是,在我们司法实践中是畸形“重程序,轻实体”现象非常严重。
经侦司法实践上轻实体、重程序的主要原因,除法治全球化、冤案教训、社会呼声外,我个人认为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混淆经侦与刑侦的界限,受刑侦工作的影响。
在我们以前刑侦办案注重“口供主义”,实体上的定性问题基本上好确定,抢劫、杀人、盗窃等案件性质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议,刑侦侦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抓捕犯罪嫌疑人,我们刑侦同志为了或者只要感觉找到了案件事实真相,确定某某是抢劫犯、杀人犯等,那刑讯逼供等执法程序问题就无所谓。因而在反思中就开始强调重程序,坚决反对刑讯逼供从而引发重程序。但在我们经侦工作中,最难的是定性问题,程序当然重要,但实体更重要,实体是基础,如果这个人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诈骗、合同诈骗或者是税务犯罪等经济犯罪,我们的程序即使再正确也是枉然。
(二)应付市局、省厅等上级各种各样的执法检查。在这方面就是司法实践轻实体、重程序的体现。我们现在各种各样的执法检查,重点也就是所谓的程序检查,看法律文书书写规范不规范等等有关程序“皮毛”性的东西,而这些程序本身就根本不是刑事法治视野下的程序内容,当然,如果这些有关程序“皮毛”性的东西都经常出错误那也说明我们的执法水平的确需要提高,我们侦查员连什么时候开具扣押清单、怎么样开具扣押清单、移交清单等都出问题的时候,我们的执法检查当然很有必要。但我们的执法检查基本上不会去涉及实体上的问题,我们要抓的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从程序的角度来保障我们实体上的合法性?以前我们很注重刑事拘留处理率、呈捕率等保障我们实体上合法性的做法现在已经很少有人关心。好象只要我们在程序上没有错,律师啊或者当事人就拿我们没有办法?办案超期没有啊?刑事拘留有没有通知家属啊?取保候审有没有保而不审变相放纵犯罪嫌疑人啊?案卷装订是否符合要求啊等,好象是前年,我们广东省公安厅总结并列出我们全省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存在的执法问题有近十项,基本上说的是执法程序问题,我们每年的执法检查的重点也可以说是执法程序问题。好象这些执法程序问题解决了,我们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就是铁案了,就没有错了。
(三)防止被当事人及其律师抓住把柄而被投诉。特别是有一些社会地位比较高的当事人。
第三部分 刑事法治视野下的国际刑事司法(经侦)制度
在2000年,我曾经专门研究过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是一个能够代表西方法治社会的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典型。在这里,我给各位领导简要汇报一下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看看真正的法治社会是如何规定刑事司法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真正的重视程序的。
在实体上而言,香港追求的是“法律真实”,香港的刑事法治是以“法律真实”为其价值诉求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违法取证将导致证据力的消灭。在香港的刑事法治的制度建构中,证据证明活动以法律真实为核心,建构有关证据规则与证据标准,通过法官的自由
心证达到内心确信,从而实现刑事法治的实体价值。
在程序上而言,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香港沿袭了英国的刑事侦查制度,并在英国部分成文法、判例法的基础上,根据香港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中华民族的传统和习惯,历经百年的沧桑与演变,形成了今日与国际司法制度相衔接、体系较为完备的刑事侦查制度。香港的刑事制度制度采用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即强调侦查活动的基本内容是将侦控机关与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均视为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不承认任何一方当事人(主要是国家侦控机关)有优于他方当事人的侦查权,主张法官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介入侦查阶段,制约侦查活动的进程。
在程序方面,我给各位领导主要汇报香港刑事侦查制度的三个主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