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经侦部门才成立几年,理论和司法实践基础少,象我们经济发达的深圳,发生许多新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而那些经济
刑法的大学教授们是接触不到这些新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之间脱节,经侦工作缺少理论指导,因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们经侦案件定性难。
(三)侦查模式和工作重心不同。说起侦查模式不同,有人认为这个很简单,不就是经侦工作的侦查模式由人到案,刑侦的侦查模式是以案到人,对不对呢?我个人认为是片面的,在这里也要分情况。这里就涉及到经侦与刑侦管辖案件的分类问题,也要分泛刑侦与纯经侦,我们经侦的伪造、变造等类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伪造、变造各种发票、货币、金融票证等等,与杀人、抢劫等刑侦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一样,即泛刑侦案件,往往在案发初期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侦查中需要通过采取包括收集证据在内的许多侦查措施,才能够在综合判断基础上确定是谁作案,侦查模式是以案到人,在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后就全面开展抓捕工作,抓捕犯罪嫌疑人是泛刑侦侦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因而我们刑侦部门对于如何抓捕犯罪嫌疑人有一整套的战术。我们经侦侦查的除伪造、变造等类经济犯罪案件以外,即纯经侦案件,我们从一开始就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我们的工作就是要从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涉案情况出发收集犯罪证据,因此侦查模式是由人到案,从已知犯罪嫌疑人出发开展工作,收集证据是我们纯经侦侦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因而我们经侦部门对于如何抓捕犯罪嫌疑人则有一定的薄弱。因此,从我们当前经侦工作来说,侦查模式既有由人到案,也有与刑侦相同的以案到人,我们要根据不同的案情采取不同的侦查模式。
(四)预防犯罪的方法不同。这个方面与侦查模式的不同一样,我们也要区分泛刑侦与纯经侦,对于包括我们经侦的伪造、变造等类的经济犯罪案件,加上杀人、抢劫等刑侦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一起,即泛刑侦案件,我们预防这些泛刑侦案件就应当主要采取综合治理、情报信息等方法,而对于我们侦查的除伪造、变造等类经济犯罪案件以外,即纯经侦案件,尤其对于偶发性的经济犯罪案件而言,我们就不能够照搬刑侦预防犯罪的那一套。因此,我们当前经侦预防犯罪工作来说,我们支队就是这样,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既有综合治理、情报信息,又有经侦重点联系企业制度等等方法,对于伪造、变造等类的经济犯罪案件,和多发性的经济犯罪案件,比如外贸诈骗、传销、非法买卖外汇方面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我们就应当采取诸如综合治理、情报信息等刑侦预防犯罪的方法,而对于职务侵占等其他方面的经济犯罪案件,我们就采取经侦重点联系企业制度等方法。
(五)证据的特性和调查取证方法有不同。这个方面与上面所说一样,我们也要区分泛刑侦与纯经侦,对于我们侦查的除伪造、变造等类经济犯罪案件以外,即纯经侦案件,我认为,这些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基本上具有以下三个特性:1、序列性,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按照一定的流程,经过若干环节、阶段,依次衔接、循序渐进地进行,每个环节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履行一定的手续,并留下相应的业务记录,而且这些环节和阶段环环紧扣,相互牵制,彼此印证;2、对偶性,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还经常成双成对地出现,从而表现出对偶性的特点,从宏观方面来讲,经济业务的各个环节,环环紧扣,每个环节都有与之相对应的前手与后手,相应地,要证实一笔经济业务就要收集这双方面的证据,从微观方面来讲,某一种独立的证据尤其是书证均有多个联次,在取证时应当尽量把各个联次收集齐全;3、差异性,正常的经济业务与经济犯罪相比较,存在重大差异,这种差异由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从表现出来。因而证明这种差异的证据就是我们办案收集的重点。针对我们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特性,我们在办理纯经侦案件中,我们所采取的调查取证方法有特殊性,我们都要按经济业务流程取证,我们收集的证据一般来说要达到以下三个目的:一是要能够完整反映一笔或者几笔经济业务的流程,二是从证据链条中要反映出涉案财物的流向,三是要能够反映出经济犯罪与合法经济业务之间的差异。只有这样收集证据,我们才能够避免我们收集的所谓若干卷材料被检察院认为只有几页纸有用的羞辱事件。
(六)其他方面的不同。比如刑事拘留的条件,我们都知道,《
刑事诉讼法》第
61条规定了七种情形,其中第二项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第三项是“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这个条件对于抢劫、杀人等刑侦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而言,先行拘留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我们经侦案件而言,比如我们不能够因为银行指认他犯贷款诈骗罪,某公司指认他犯职务侵占罪,我们就对他先行拘留,或者,在他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虚构的经济合同、侵吞的公司赃款赃物等犯罪证据,我们就可以对他先行拘留,这样肯定是不行的,我们不但要有上述证据,而且还要有确定其主观故意的证据之后。我们才能够实施刑事拘留。我个人感觉我们经侦与刑侦还有好多的不同,因为时间和个人能力有限,我就简单分析了这么多。
第二部分 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经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