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不断发展与立法上的滞后性。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但立法却存在滞后性。比如我国1997年新
刑法制定时候,规定证券犯罪却遗漏了期货犯罪,190条逃汇罪犯罪主体只规定国有单位却无视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民营企业等其他非国有企业已经开始成为经济社会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在有关信用卡、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面的犯罪都有明显的滞后性,因此,从1997年
刑法制定到今年,已经通过六次
刑法修正案。还比如近三、五年来,包括我们深圳在内的全国许多地方,发生许多产权经纪公司涉足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我们支队就受理过多宗这样的案件,我也曾经主办过刘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件,这个案件是去年我们公安机关开展大接访时候我们局长接访的案件,有上百多人来报案,我们深圳商报等许多媒体还报导过几次,案件的大致情况是这样:从2002年底开始至去年5月,刘某等人先后以深圳市华某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君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君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名义非法代理买卖四川成都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先后有罗某等人通过上述三家公司购买未上市公司的股票,上述三家公司同时也为罗某等人到四川成都托管中心等地方办理了股票的过户手续。据初步统计,委托上述三家公司购买股票的股民大约有一百多人,涉及金额1500万元人民币。对于这个案件,我们非常重视,在短短十几天就迅速查清案件的大致情况,但我们对这个案件的性质却难起来了。
由于《
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证券”这一概念没有明确界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属于经营证券业务、是否要经过深圳证券监管局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等问题,是涉及本案中的罪与非罪的关键性因素,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也没有哪个部门来对此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权威解释,我们专门也为此逐级请示过公安部二局,公安部二局有关办案人员也认为这样的案件各地做法不一,也没有给予明确定论。因此,到目前来讲,这样的案件还是在全国比比借是,一些不良中介经纪公司使用瞒、骗、诱、赖等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牟利,导致大量投资者蒙受损失,对社会经济安全环境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危害。对于这样性质疑难或者存在争议的案件,我们如果认为是经济犯罪,我们采取侦查措施、破案就非常简单,但我个人感觉,鉴于我们经侦工作所体现的伟大意义和对当事人的极大影响,鉴于证据的可变性而导致案件性质不确定性和当今法治国家追求法律真实的影响,我个人认为对这些案件应该采取类似于“疑罪名从无”的原则。再比如我们近一、两年办理过许多起股东之间涉及的经济纠纷或者经济犯罪问题,对于这些案件的处理,我是非常赞同我们支队领导提出的“宁右勿左”观点,可立案也可不立案的案件,选择不立案。当然在这里同时也说明,经侦与刑侦工作不同之一在于大多数经侦工作(即纯经侦方面)定性难。
2、受政策和法律影响比较大,存在不确定性。在政策影响方面,比如我们国家为了重点保护国有企业、国有资金,
刑法规定了国有单位人员才可能犯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等,对非国有单位人员实施上述相同行为却不构成犯罪,还比如旧《
刑法》中出现的投机倒把罪等等;在法律影响方面就太多了,比如我们都学习过《
公司法》,
公司法一修改就对我们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犯罪的认定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但是到目前我还没有看见过谁写过这方面的文章,我们现在办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犯罪,如果不去对照新
公司法,我们就肯定会办错案。
3、经济犯罪涉及法律关系多而杂,要全面掌握难度大。经济犯罪涉及
刑法、民商经济行政等法律,我个人感觉,经侦工作是相关学科交叉跨度最大、最多的一个工作。我们要办好经济犯罪案件,除掌握有关刑事法律规定外,我们还必须要掌握相关民商经济行政法律,比如我们要办好税务案件,我们就必须要掌握《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这个对我们来说难度是很大的,作为我个人来讲,办理了近六年的税务案件,我自己基本上熟读了好多相关法律和税务部门的内部书籍,我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编写的两本内部书籍我是看了好多遍,但到现在我都还是有些问题没有搞明白,在其他经济领域也是这样,因此,经侦就要求是全面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