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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法治视角刍议公安经侦工作的实体与程序基础

  (五)与追求“客观真实”相对应,许多案件不同程度存在不确定性。我会在后面简单分析什么是客观真实。我们都知道,经侦与刑侦工作的核心都是收集证据和抓捕犯罪嫌疑人,都以收集到一定证据确认或者核实谁是作案人、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因为有需要专业鉴定等原因而存在可变性特征,以及要追求“客观真实”从而导致案件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们公安只要认为有新的证据,可以随时启动对一个被撤销案件的重新立案或者继续侦查,我们今年六月一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就有规定。在刑侦工作中,刑侦法医鉴定的不同就决定杀人、故意伤害的不同性质及其区别,笔迹鉴定的不同就决定案件不同的结果,因此,刑侦案件性质存在争议最大的就缘于法医、笔迹等鉴定,前段时间,南方都市报连续发表好几个有争议的案件,影响最大的是号称“中国网络第一案”的女教师黄静裸死案。
  简要案情:2003年2月24日上午,21岁的湖南省湘潭市临丰小学女音乐教师黄静被发现全身赤裸死在学校宿舍床上。 截至2003年6月8日,在网民的关注下,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先后三次作出鉴定,认为黄静病死。但其母黄淑华认为女儿生前曾遭受暴力侵犯,开始维权之路。 2003年7月3日、8月14日,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分别提交了新的鉴定书,否认公安方面的鉴定。 2003年12月22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采纳由湖南省公安厅所作鉴定,以强奸中止罪对姜俊武(黄静未婚男友)提起公诉。 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鉴定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2004年12月7日,雨湖区法院审理此案。 2006年7月10日,雨湖区法院再次开庭宣判姜俊武无罪,但判决承担民事赔偿黄静亲属经济损失5万余元。黄静案因多份结论矛盾的死亡鉴定和以网络为主的高度公众关注而成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也由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演变为一个公共事件。黄静裸死案主要因为一个关键证据即法医鉴定的不同,而导致案件性质及结果不同,因而我们可以看出,刑侦案件因为证据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确定性。
  对于我们经侦而言,在这方面更明显,我们许多案件都要依靠司法审计、税务稽查等等鉴定,这些鉴定方面的证据都具有可变性,鉴定结果一变,整个案件都变了,比如我02年主办的华为公司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对涉案信息由科技部鉴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这里强调一点,我们平时老叫商业秘密鉴定,其实这个是错误的,商业秘密是一种所有权,这个是鉴定不出来的,我们只能够对商业秘密的其中一个特征即秘密性,也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进行鉴定),我们就依据此鉴定结论,认为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这个是整个案件的基石,这个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阶段,杭州UT斯达康公司委托中国科技法学会鉴定认为涉案信息为公众所知悉,不具有秘密性,因而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都不构成,那就不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本案在法院开庭审理阶段,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我们办理税务案件要进行税务稽查就更明显,我在01年还是02年接触过一个举报人反映偷税几十个亿的偷税犯罪案件,公司的财务资料我们全部扣押后移交给税务局,税务干部刚开始给我们说,从资料上反映,这个公司通过做假帐等手段偷税起码好几千万元,过了一个月,他们又告诉我们说,这个公司偷税数额很少,估计就几百万元,再过几个月,他们居然说这个公司根本就没有偷税,而且还多交了税,税务局还要退一部分税给公司。所以啊,我们有的证据具有可变性,证据一变,我们案件的性质都要变。
  三、经侦与刑侦工作的冲突
  经侦与刑侦工作有哪些不同呢?大致的不同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不同,工作所体现的意义也不同。这个大家都知道。刑侦所面对的犯罪嫌疑人没有什么明显特征,金领、白领、蓝领、打工崽等等都有,相对而言,金领、白领的犯罪嫌疑人比较少。刑侦工作所体现的意义主要为对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的一种最强有力维护。而我们经侦所面对的犯罪嫌疑人有明显特征,国内外常称经济犯罪为“白领犯罪”,按照萨士兰对“白领犯罪”的描述,大多往往具有“为社会所尊重”、“多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等特征。从白领犯罪的主体特征,我们就知道,与刑侦不同的是,我们经侦面对的犯罪嫌疑人在社会生活中大多拥有更广泛的话语权,由他们罗织的关系网对我们的侦查工作有更强的干扰能力,我们经侦就存在出差经常遇到地方保护,就存在我们周永康部长专门要求我们经侦的“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我们经侦工作所体现的意义也不同,我们经侦工作是对已被社会各阶层所接受的利益划分进行的公正维持,实质上其实是法律、政策、人情、私利、正义和市场规则各方的博弈结果,尤其是我国中产阶层形成的这段社会转型时期更是如此,比如我们在办理股东之间涉及的经济犯罪,就明显体现我们经侦工作的意义。
  (二)经侦工作指向的经济犯罪的特殊性,导致经侦工作最难、最特殊之处在于定性难。
  刚才我们经侦与刑侦管辖案件的分类的时候,已经谈到了经侦与刑侦工作不同之一在于大多数经侦工作(即纯经侦方面)定性难,这个不同可以说是我们司法实践工作中尤其需要注意的问题。
  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而言,经济犯罪的哪些特殊性,导致经侦工作最难、最特殊之处在于定性难呢?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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