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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预期的落空与司法正义

  再次,法律规范是抽象的概括的规定。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而法律被具体适用的对象总是具体的行为或事件,它们纷繁芜杂、变化无穷。因此在面对这些鲜活的个案时,本质正义的法律可能会陷入一种因僵化和不合时宜而走向非正义的尴尬。
  基于以上原因,当我们怀着法律预期必然实现的美好愿望等待公平正义象遵循一套古老的数学公式一样实现时,也许你会被告知:对不起,这纯粹是你的一厢情愿。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正如我们所担心的那样,在这个最关键的时刻变得更加明显。语意之争所导致的理解偏差,自由裁量的滥用、相关法律的缺失、对稳定性的偏好都可能构成一个法律预期落空的因由。这也许便是法治的代价。在我们找到医治法律局限性的良药之前,我们唯一能做的便是给予法律深深的同情。
  (二)因为人的因素所导致的法律预期的落空
  在论及法律局限性的时候,我们发现一部良好而无甚缺陷的法律将是人类的福祉。但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许可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其施行必须有人来运作。所以即使我们有幸拥有最完美的法律——如果没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来点化,那它也只是废纸一张。法律将人的力量植入其每一个细胞里,然后象一台工作良好的机器,统治着我们的生活。无论是审判过程还是审判结果,任何试图抹去人的影响的做法都是行不通的。我们在享受人类智慧所带来的喜悦的同时也注定要忍受人性的贪婪与反复无常。在这里,我决定把更多的关注投向法官这个神圣的职业群体——不是说来自法官群体之外的个体并不足以阻碍或延缓公正的判决的及时得出——而只是因为法官作为一群“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的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原旨”⑤的人,是规则的适用者,偶尔也是规则的修订者和创造者,与当事人的福利联系最为紧密,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注和考量。
  法官从很大程度上来说就象一个流水线上的工人,无论其技术多么精湛,他的产品总会有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瑕疵的时候。他们在分派正义的时候,经常会被当事人所释放的烟雾所迷惑。对某个问题的无知、禁不住诱惑的腐败、迫于压力的怯懦总是会隐秘的体现在他们对个案的看法甚或最后的判决之中。这样我们所努力相信的“法官是正义的化身”这个命题,就变的有点令人捉摸不定了。尽管法官们在这种“捉摸不定”中集体失足的可能性不大,但我们已经确切的看到,由于法官的“一念之差”而造成的法律预期的落空已经成为扼杀正义的凶杀之一。其表现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曲解法律,即基于特定的目的和需要对法律条文作出与原意相左的理解;二任意解释法律,即忽视或违反立法者的原意对法律条文或法律精神作出阐释;三滥用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盲区或法律仅规定量刑幅度的情况下,违背事实作出判决;四独断专行、拒绝倾听。当事人作为利益被决定者,依法享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法官如果独断专行,拒绝倾听,必将损及当事人的利益;五贪赃枉法,徇私、徇情枉法;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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