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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预期的落空与司法正义

  一 关于法律预期
  我坚持认为,法律不是别的什么东西,而是一种预期。我们之所以能够毫不怀疑的将一些规则、原则或标准奉为神圣的法律,完全是因为一种预期的力量的存在,即预期我们的“法律”会得到公众(包括法官)的认可和遵循。霍尔姆斯说:“预期法院实际上将会做些什么,此外再无奢求,这就是我要用法律一词来表达的意思”。①我们知道,立法者努力体现在法律之中的权利和义务都只是一种预测性的假设,在这种抽象的权利和义务落实为现实的权利享受和义务承担之前,民众的思想都一直为这种“预期”所支配。
  法院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随心所欲无所依从的得出这样或那样的结论,它必须以法律预期(意志化的规范)为裁量准则。而法律预期的几乎全部内容又由法律通过冷静的,谨慎的语言,以权利义务或其他的形式规定在了法律条文里。换句话说,法院的任何判决都要以相关法律的存在为基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即法院判决要与法律的预期保持令人满意的确定的一致性。只有在这种一致性得到最好证明的地方,法律的存在才会被视为可能。偏离法律预期轨道的纯粹的自由裁量是难以想象的。吴经熊曾对法律作过这样一种阐释:“可见法律是一种预期。它甚至不象萨尔蒙德(SALMOND)所说的那样,是由已被认可并得到落实的规则所组成的,它是由法院很可能认可和遵循的规则所组成的……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法律是一门卓越的预言的科学。它所关心的主要是我们未来的利益,人们研究案件不是为了娱乐,而是普遍抱有一种想法,即预测将来出现案子的法院会做写什么。不错,人们在不停地查阅法律仓库中大量的即往案例。但归根结底,他们在这样做时,几乎总是怀揣一种动机,即证明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法院将会采取这样或那样的行动”。②当足以引起法律关注的事实发生之后,法官们总是习惯埋头于纷杂的法律条文或浩如烟海的先例中寻找可以支持自己判决的理由。这种尝试早已成为了一种职业习惯,而且从法官谨慎和保守的姿态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之所以如此,全是因为他们不想让任何合理的预期落空——案情相似判决也内在的要求相似,不然致使预期落空的判决必然被视为是错误的或非正义的。法律预期与判决结果持续不断的一致性的保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当然,在我们周围,仍然存在着无法作出预期的情况,法律预期无法靠近一些未知的区域。但这些都不能妨碍我们得出上面的结论。
  我们必须相信,法院或者法官握有使法律预期落空的权力。在任何一个案件中,不管案情多么简单也不管有多么复杂,都存在着法律预期落空的可能。这种“可能”也许并不会颠覆我们对法律确定性的肯定,但它却千真万确存在着。法官一直把落实法律的预期当作最本职的工作。但“由于粗心、无知或偶尔出现的腐败”③法律预期难免受到忽视或侵犯。持续不断的一致性便不得不经常让位于滥用权力的罪恶或极端明显的错误。波斯纳在《法理学的问题》中对这种现象的泛滥提出了警告:如果在一个法律体系中,法官经常对自己或相互说,法律要求的是结果是A,但结果B在政治上更有道理,因此,我们的判决结果是B(他永远不会公开这么说),那么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就缺乏一些很深刻的东西。④在这里,我把这种“很深刻的东西”理解为“因法律预期与判决结果一致性的缺失而导致的对法律之确信的动摇。法律预期的落空是法律控制力被某种事实力量抵消的后果。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而执行应是不折不扣的对法律预期所要求的一致性的服从。对法律自身来说,最大的悲剧莫过于其权威被人漠视,其地位被人否定,以及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意图被一些法律中的消极因素或者非法律因素从法律判决中抹去。在法治社会中有一个公认的准则是:违法必究。它要求一切冒犯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相应法律制裁。所以,正如卡多佐所说:“所谓的法律责任无非也是指一种预期:一个人若是做了或疏忽了某些事情,他将受到法院的判决,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遭受痛苦。”这种痛苦便是对法律预期最为合理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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