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着还是站着:这是个问题——质疑火车客运站票座票同价
张进德
【关键词】火车客运;同价不同票;显失公平;诉讼
【全文】
在中国,经常乘坐火车奔波于异地的人们大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排起长龙的火车站购票处买不到座票,只能在拥挤不堪的车厢里承受站立之苦,或长途或短途,若值节假日更是如此。这是我们的特殊国情,然而,无座的站火车和有位子的坐火车所需的票价竟是毫无二致,这却与国情似乎没什么关系了。尤其当我们看到,许多出远门打工的农民为了节省昂贵车票的费用,春节期间仍然滞留他乡,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种现象甚至是与国情背道而驰的。总之,此种不知打何时起就已存在之怪现状至少违反了一个连三岁小孩也懂的逻辑:同样的价钱获取的却是差别甚大的待遇。待遇落差之大,建议制定火车票价部门的掌权者亲自站一次中长途的火车客运,全然会有深切的体会。
今年早些时候,一位丁姓的先生如同《皇帝的新装》中的那个孩子一般,专门为此将北京铁路局告上了法庭。七月四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八月十六日作出判决,不出意外地宣告原告败诉。在我国这样的诉讼显得步履维艰、命运多舛,从某种角度上讲也许是一开始就注定了失败的结局。首先,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此类案件应当在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是,作为被告的铁路局同铁路运输法院在财政等诸多方面又拥有隶属关系。在北京的那起案件里,原告律师便提出了铁路法院应当回避的申请,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的法定回避事由将其驳回。实际上,这应当符合了回避的法理,并且也完全可以适用《
民事诉讼法》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的回避规定。这里潜伏着一个不可调和的法院体制上的矛盾,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手段对此显得苍白无力。于原告方而言,这好似便是进门时的当头一棒。
怀着忐忑的心情,原告被迫进入了审判过程。此案的基本性质,无疑是一个关于争执价格条款的客运合同纠纷。他们循着常人的思维,搬出了《
合同法》第
五条确立的公平原则。显然,这样的原则性条款是力道不足的。他们又援引了《
合同法》中关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规定。在笔者看来,这一思路应当是准确的。然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却出了问题。108元的总票额,仅仅是请求返还5元的差价,这与显失公平的主张难免有些出入。实际上,参照卧铺与座票在票价上的巨大差异,站票同座票的价格也应当是拉开一定档次的,这主要是由服务的舒适程度决定的。被告方的律师对此曾抛出了一个荒谬的逻辑:不管站着还是坐着,都是将乘客运达目的地,成本不变于是价格也应相同。如此说来,卧铺与座票似乎也应当是相同的票价了,并且一个120公斤的乘客应当付出三倍于一个40公斤乘客的票价。其实,座票为乘客提供了桌椅和更大的空间,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当然是要高出站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