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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之惑

  为保障原告诉权的行使,法律上还应当施以完善的相关配套制度,如诉讼费用、法律援助等等。在我国,相关制度存在不合理抑或不完善之处,诸多公民极易因此而被拒绝于“法律之门”的入口处。同国人目前的人均生活水平相比,一些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司法鉴定费、法院活动费等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相对高昂,于是相当一部分人对于诉讼望而却步,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有着些许深切的体会。应当改革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落实案件受理费的缓、减、免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令贫困群体能够自由地进入司法程序,真正感受到“法院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的不限于法律格言的力量。
  除去上述宏大制度层面上的讨论,在此还有几处针对司法实践中细节的考察。或许,细节更能说明问题。人们常津津乐道于美国等国家的“夜间法庭”、“假日法庭”,即法院在当事人下班之余的空闲时间进行一些案件的审判,可我们又大都忽略了这背后的理念。联系到文首笔者遭遇的起诉经历,如果善于观察的话,读者诸君会发现有些法院一天的接待立案时间总共只有五个多小时。莫说是审判了,我们对于保障公民诉权首道关口的起诉程序都显得不甚重视。另外一个似乎不值一提的细节:在一些案件中为了充分准备向法院起诉需要的材料,笔者往往会事先与法院的立案部门电话联系沟通,以避免无谓的多次奔波之苦,然而却多次遇到电话忙碌迟迟不通的情形。而在美国,法院的电话却不会存在这样的状况——电话应当迅速应答并表明所在的办公室,若值法官忙碌期间应由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对此予以保障,若需要来电者的等待也不主张时间过长,应当定时询问来电者是否愿意继续等待,即便午餐时间抑或工作人员都在法庭上时很多电话也是安装了应答机以供应急,并且为保畅通法院电话一般不能用于拨打私人电话。其实,我们“便民司法”的口号也喊了很多年了,需要反思之处实在还有不少。
  更有甚者,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略显不可思议的现象。在原告起诉后的法定期限内法院应当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对于后者应当出具裁定,原告针对裁定可以提起上诉。但是,面对某些叫法院感到“头疼”的起诉,个别立案法官的做法往往会是直接电话告知不予受理甚至索性将起诉无限期搁置,起诉者便也无计可施了。曾几次在媒体上读到这样的事例直至近日在某法院亲耳聆受了某立案法官的上述逻辑,他说这是法院系统的一种操作方法。笔者在想,若有朝一日果真遭遇这一立法和法理都无力解决的疑惑,到时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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