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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的新视野——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以世界多极化格局为方向的考察

  二战后,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国认识到近代以来的国家主权理论过于强调其绝对性而导致了世界大战的发生,主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战后对战败国的军事管制实质上也是一种更为直接的主权限制。而联合国的成立为协调各国关系提供了一个更有权威性的机制。随着国际政治力量在战后的分化组合形成了以美苏为首的两大阵营,国家有关主权的意识更多受到这两大阵营的战略需要而不得不作出某种让步。与此同时,第三世界国家纷纷摆脱原殖民国家的统治,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并天然的结成“同盟”。第三世界国家作为一股新的政治力量在两大阵营的夹缝中不断扩大自己的影响力,这一切显示着主权理论并不是过时的,主权理论正以其特有的正确性在国际实践中不断得以发展,同时也预示着主权原则在协调各国之间的关系的重要性(弱小的新兴国家更愿意看到自己的对内对外权利(力)不受任何外国的干涉,严守国家主权原则无疑是自保的有利武器)。纵观此时的历史发展过程,国家主权理论的实践表现为以下特点:(1)主权理论与战后的民族解放运动相结合,增添了民族自决的内容,广大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政治舞台,成为国家主权理论的实践者和捍卫者,主权内涵更加深刻和完整。(2)民族国家在争取和维护政治独立的同时,更多地关注经济发展问题,并在经济领域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出不懈的努力。(3)第三世界维护经济主权的斗争超出了一国范围,出现了横向联合的趋势,表明了发展中国家在这一重大问题上的共同利益和一致立场。[5]
  经过几个世纪的国际法实践和发展,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国家社会的广泛认同,一系列的国际文件中体现和显示了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作用。《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本组织系基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所以国家主权原则是联合国组织的基础,联合国的其他国际文件如: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1962年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1965年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国际法原则宣言》;1965年的《不容许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和主权》;1974年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以及1974年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也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而最完整的表述该原则的是1970年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根据该宣言的阐述,是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b)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c)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d)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e)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f)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家法上是非常重要的,王铁崖教授指出,这项原则包含着主权和平等,是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可以说是整个国际法所依据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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