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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的新视野——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以世界多极化格局为方向的考察

  主权原则的演进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近代主权国家的存在是传统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主权国家的最基本要素和根本属性是国家主权。有关国家主权的系统的理论最早由法国政治思想家布丹阐释。他认为:主权是国家问题的核心,是国家的最重要的定义;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同志的最高权力;具有绝对性、不可限制性、不可转让性、永久性和不可分割性。[3]布丹着重论述了主权的对内属性。格老秀斯继承了布丹的主权学说并加以深化,他认为:凡行使权力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约束的,这个权力就是主权。主权可分为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主权属于国家时,称为对外主权;主权属于一个人或数个人时,称之为对内主权。格老修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由此近代意义的国家主权概念基本形成,即“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4]早期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对于主权的种种表述,揭示了主权的基本内涵和内在属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表现在:一是为封建王权保持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提供了理论依据;二是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主权理论的产生体现了早期资产阶级希望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的民族国家的强烈愿望,反映了近代民族国家正在逐步孕育而生。
  主权理论的提出为民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政治理论基础,并经过一系列的国际实践而逐步成为民族国家基本要素。《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标志着民族国家开始形成并且形成了近代的国家间的关系。由于资产阶级在建立民族国家的过程中,用革命的形式与封建王权和宗主国反复展开较量,才将建立主权国家的理想转化为建立民族国家的行动,当其获得成功后,都更加珍惜其主权的独立和完整,因而也能够在彼此之间认同国家主权的重要理念,并通过一系列的和约和条约,将主权原则法理化,主权原则和平等原则被确认,国家间的关系得到法律形式的调整,近代国际法由此产生。民族国家从此便一直成为人类政治生活的核心和国家法的当然主体。
  在如以上所述,主权理论在欧洲民族国家形成之初,为了反对外部势力对本国内部事务干涉的可能性,巩固和稳定国内政局,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和切身利益,在国家关系中保持国家和民族的独立性和领土的完整性,因此强调主权的绝对性。但是当资产阶级民族国家逐步走向初步的发展后,资本的扩张性越来越强烈的突破民族国家间的主权原则和平等原则,主权只是对本国和文明国家而言的,而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主权便被西方列强践踏了,资产阶级民族国家就这样以主权的“双重标准”对外进行殖民扩张和掠夺,在世界范围内划分势力范围,并形成世界殖民体系。由此可见,国家主权在近代不过强权政治国家的私人所有物,广大的弱小国家包括中国在内是不可能平等的享有完整和独立的国家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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