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遵循先例原则及其制度意义

  遵循先例的条件及技术运用
  遵循先例是判例法国家的特质。遵循先例,必须以下列条件为前提;一是该国家或地区内统一的司法体系;二是等级式的法院结构;三是及时准确的搜集、整理、汇编和公布司法判例。在诺曼征服后的英格兰和近现代的美国以及其他属于英美法系得国家或地区都具备了上述条件。 [2]
  在英美法系,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即是法官在其审理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到先例,即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法官在已决案件中与此相同或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的判决所包含的原则或规则,而且要受到已有判决的约束,接受并遵循先例所确定的原则或规则。一般来说,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凡与先例相同的案件,应当作出同样的判决。遵循先例总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遵循先例不仅是纵向上的,即受到历史上判例的约束,而且也是横向上的,即在特定的时空内,判例仍有约束力。首先是空间范围,法院的判决支队本院和本院管辖范围内的下级法院构成先例,对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的其他法院不构成先例。就英国来说,遵循先例原则在使用的空间范围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拘束力;第二,上诉法院的判决,对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拘束力;第三,高等法院的一个法院的判决的,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但对该法院的其他法官或刑事法院法官并无绝对的拘束力,而仅有重要的说服力。[3]遵循先例没有时间范围。然而,先例并不因此永久存在。一个先例总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产生,如果产生这个先例的客观情况改变(或者可以说,这个先例的构成要素已经改变),使用先例成为不合理时,可以改变或者推翻先例。但是,遵循先例是一项原则,也就是说,法官要在保持先例所蕴含的法律规则的稳定性和适时性之间作出选择。
  遵循先例的前提是先例的客观存在。在普通法中,判例通常由本案事实、判决理由和附带说明组成。判例的核心即判决理由才构成先例,判决理由中蕴含着法律规则和传承中的法律观念和社会道德因素,[4]对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因此,在判例制度下,法官在受理一个案件时,首先要找出该案件与判例相同或相似的事实,然后根据事实来确定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规则。出于判例中事实与判决根据有机结合,判例法规则就有了具体、明确的使用范围,从而获得了法律规则实效的统一,使在适用上具有了确定性。
  遵循先例的制度使法官在使用判例上也具有明显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来源于法官和律师运用先例进行法律推理的技术。一个先例是对一定事实的判决,适用以后案件中同样的事实,英美法律推理过程是从案件到案件,一个先例使用前必须在比较后来案件情况是否属于原来案件中所判决的同样的事实。在适用法律时,案件中的事实成为关键性问题。由于没有两个案件的事实完全相同,律师在诉讼中尽量把自己案件中的事实和对自己不利的以前案件中判决事实相区别,避免适用不利的先例。相反尽量把自己案件中的事实和对自己有利的以前案件中的事实向等同,以求使用有利的先例。法官在审判时发现该案件没有法律规则可援引或两个案件事实不完全相同或者原有的规则已落后于形势,以前判例使用不合理时,法官就可以运用其“区别技术”,通过自己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运用“重述”事实或解释先例扩大或缩小“判决依据”以及明确或含蓄地否决先例等方法,解决眼前的争议的案件,于此同时发展了(创造了)新的法律规则。在此意义上,遵循先例其实就是一种立法与司法过程合二为一的制度,一个判决的完成.同时也就意着一项立法活动的结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