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以上对联合国歌主要机关在解决争端中的作用,这里还将重点提及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机制,它在联合国维护国际安全的任务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职能。集体安全保障早在一战后的国际联盟中就有所体现,是国际社会成员以相互约定,对国家实施法律管制并采取有效的集体办法,共同防止侵略,保持普遍和平与安全的国际制度。它是传统国际法向现代国际法发展的一个标志。联合国成立以后的《联合国宪章》也将其纳入联合国维护国际安全的体系内,在第7章中规划了对于“和平之威胁、破坏及侵略行为”的应付办法,构成了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内容,对该体制有重大发展,在预防和解决国际争端的过程中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三、联合国面临严峻挑战
21世纪,世界政治文化正随着各个国家经济的不均衡发展日益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而其利益、主张、需求也必将呈现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冲突与矛盾,只是如今的国际关系日益复杂化,而国际争端的解决难度必然也有增无减。二战后联合国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和平秩序以及一直引以为傲的集体安全机制还能够在这种国际格局下应付自如吗?当愈演愈烈的国际争端发生时,联合国还能安如泰山,提出建议并保证争端当事国接受么?
现实似乎已经给了我们一个还算得上答案的答案。2003年3月20日,美英联军在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对伊拉克进行军事打击,这是一种野蛮、公然践踏国际法,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的侵略行径。而这对联合国来说,这一天无疑说是悲伤的一天。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首要责任上再一次被边缘化了,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反思。
也许,所谓的集体安全机制本身就有天然的桎梏,如(1)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安理会很难就某些重大问题通过决议;(2)成立联合国军队的问题,因各国对军队规模的类型,各国分配定额等具体安排未达成协议,而使对有关制裁措施负重要责任的国际军队至今尚未建立;(3)《宪章》未对其解释问题作出规定。
除此之外,《宪章》所讲的“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侵略行为”缺乏必要的判断标准与指导方针,缺乏操作性,也是将联合国置于尴尬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联合国必然要做出改变,比如需要尽快成立联合国军,加强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协调与合作,并创造一种否决权行使的监督机制,从而使联合国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中发挥更为积极充分的作用。
美伊战争的阴云还未散去,朝核问题,伊朗核危机又摆在了联合国面前,联合国如何应对?当事态还为明晰之前,我们至少应该保有一种信念:联合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如果每一个国家都“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担负之义务”,那么一个联合国体制下的和平与公正的国际秩序将完全有可能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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