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作为一个政治机构,其对争端的和平解决既可以是政治上的(或外交上的),又可以法律上的。在外在形式上,它可以而且常常本身关注证据和法律主张。尤其是联合国大会提供了一个有用的解决争端的场所。各国政府也普遍在解决争端的谈判活动中采纳法律意见 。在内在本质上,联合国组织内解决争端主要是外交上的(也是政治上的)。根据宪章,它针对一项争端所可能采取的各种措施有:(1)对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第11条第2款);(2)促进各当事国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第33条第2款);(3)对有关争端进行调查(第34条);建议适当的解决程序或方法(第37条第2款及第38条)。联合国本身一般不解决争端,而是通过做成各种建议,尽力推动争端各国达成解决,一旦争端各方同意联合国倡导的解决办法,争端才能真正意义上予以解决。
联合国在处理争端过程中,主要涉及两大问题,一个是其管辖范围,即提交给联合国处理的争端类别问题,一个是联合国处理争端的机关及其职能问题。
(一)管辖范围
根据联合国宪章,只有以下几种情况才在联合国解决管辖范围内:
首先,必须是宪章所提及的争端或情势。即联合国宪章第33条所规定的争端或情势以及38条关于所有争端当事国请求的情况下,联合国有权利和义务做成建议,求得争端的和平解决。
其次,必须是国际争端而不是国内的争端。出于尊重主权国家的主权以及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联合国不得插足国内争端。
再次,争端必须严重到一定程度,即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
最后,争端各方不限于会员国。
(二)主管机关职能以及集体安全机制
在联合国所设立的主要机关中,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秘书长在解决国际争端过程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安理会处理国际争端的考察,主要从争端事项的提出,安理会的行动以及安理会的权力三方面讨论。这里主要讨论其解决争端的权力问题。前面已经提到,安理会采取可能涉及到使用武力措施的权利,究其实质,并不是给予它争端解决的权力,充其量也就是能够做出一般的拘束性的决议。
关于联合国大会对争端处理,也牵涉到大会的权限,争端向大会提交,大会的行动及其权力的问题。与安理会能够做出拘束性决定的情况不同,大会的权力限于做出建议。即使在争端解决方面大会对安理会起到一种辅助或补充作用,二者的权力在相当大程度上也存在彼此竞争的关系。
比较起安理会和大会,作为联合国行政首脑的秘书长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然而又是非常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他能以多种方式介入以导致争端的和平解决。在调停方法上,秘书长采用的往往是传统的外交方法,他既能参与有关谈判,还能对各当事国进行斡旋和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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