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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在两大法系中的地位比较

  民法法系的历史传统恰恰相反:作为民法法系之基础的罗马法,一开始就以成文法形式活跃于历史舞台(公元前449年的《十二铜表法》), 到公元六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民法大全》问世时,成为法典进一步完善,并规定禁止法官以判例为基础进行审判;在中世纪,当英国政治上形成中央集权制时, 欧洲大陆仍然四分五裂,没有一个统一的政权,也没有适用于全欧的普通法,当社会发展到需要一个统一的法律时,罗马法就轻而易举地在欧洲知识领域复活并取得支配地位;民法法系各国都把法律规范理解成符合正义和道德的行为规则,法学的任务就是通过确立这些规则为人们的未来提出一套抽象的模式,这种理论使这一法系国家法律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很少承认判例法源。
  二、判例法在两大法系中的地位比较与评析
  (一)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的原则和生命活力,具体而言,英国上议院的判决,其他所有法院和上议院本身必须遵守。上诉法院的判决,对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自己)都有约束力。高等法院的判决,对郡法院、高等法院分院、刑事法院都有约束力。美国法院基本上接受了“遵循先例”的普通法原则。
  因此,判例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中是一种正式渊源。从19世纪以来,制定法数量日益增多,其地位也不断提高,但判例法仍具有重要地位,它不仅是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而且制定法本身也要受到判例法解释的制约。就美国来说,由于司法审查,判例法的地位更显得突出。
  当然,其地位和作用并不是至高无上、绝对的。首先, 判例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重要法律渊源, 但并不是唯一的法律渊源。制定法就是另一种重要法源。实际上,目前普通法法系各国制定法得到充分发展, 其重要性已日益显露, 再加上它与判例法的相互吸收、相互促进,形成了二者纵横交错的复杂局面,使我们很难确定哪一个更加重要。例如,英国确立议会为基础的政权后颁布了许多法律文件,特别是1939年以来开展了大量的立法运动,委任立法增多,制定法所起的作用并不亚于判例法。当然,在一些非常重要的领域判例法仍在继续引导法的发展,而且几百年来形成的法律传统往往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用判例把议会、政府的立法具体化,然后再运用判例解决具体争讼。“在法官和律师们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然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 不被运用的法律不能看做是法的渊源”。一个成文法颁布后,很快就会被无数的判例所淹没和掩盖,这就造成一种假象,使人们感到英国法基本上仍然是判例法,这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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