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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业产权问题的一些探讨——贵州省林权状况调研报告

  与此同时,由于山林“三定”,一些原属于国有林场管理的林地也划归了当地的农民,由此带来的是森林资源的极大破坏。国家进行山林“三定”的初衷在于,通过三定,将山林有国有划归集体所有,谁种谁收,从而刺激农民植树造林、营林的热情。而事实上,由于森林资源生产周期长等固有性特点,而三定政策又没有持续下去,最终的结果是,农民将自己听过三定二得到的林子任意处置,只砍不种,从而导致了对森林资源的大肆破坏。以龙里林场为例,三定之前龙里林场原有林地30余万亩,而到了三定之后收回的林地却只有十几万亩了,这之间的差额往往都是变成了秃地和荒山。
  山林“三定”后,有的县搞了一段山林分户经营,“两山”变“一山”,即把自留山、责任山都合成自留山,有的甚至“三山”变“一山”,即把自留山、责任山和部分集体林场的共有山也合成自留山,使集体山林权属进一步淡化、弱化。在1991年,国家又堂而皇之地对各大林区进行土地详查,明确林地四至、大小及归属,从而也基本否定了“山林三定”,将三定时期划归集体所有的林地又重新划给原所有者,这其中国有林场占了相当一部分比例。然而在这个过程当中,同样犯了林权证书未及时到位发放的失误,在现实生活中依然保留着众多林权归属不明的林地,又一次为林权纠纷埋下了伏笔。同样是以龙里林场为例,作为一个国有大型林场,它直属于贵州省林业厅,驻龙里县地方境内。目前林场总共有17余万亩林地,而没有林权证的就有6万多亩,这6万亩就是属于上面所说的政策不连贯造成的有争议的那一部分,而争议的双方就是林场和当地的农民。地方政府作为国家规定的林权证的发放部门,在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上,往往多是行政上的不作为,将争议搁置。对这种方式,农民无所谓,而林场却大为干火。据称,之所以这6万多亩林权证没有在林场手中,是因为土地详查的时候,林场拿到的是没有盖章的林权证,于是龙里县政府就以盖章为名将这些林权证骗过去,之后又谎称林权证丢失不再发放;与之相反的情况是,该县政府却将大量的盖好章的空白的林权证下发给当地农民,让其随便填写。这就造成了一种奇怪的现象:林场无林权证,但是为了捍卫事实上的权利依然管护和经营着这六万亩的林地,而当地农民有自己填好的“林权证”却不用经营和管护,但到了有利益牵扯的时候就拿出了这些林权证与林场争夺利益。
  暴露的主要矛盾和本人的一些看法
  通过为期一周的座谈,总结了各不同岗位的领导以及职工对林权的看法,我归纳出以下在林权问题中暴露出来的两组矛盾,同时也有在下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集体和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在林权问题中,林权的归属无外乎国家、集体和个人三家,但是谁拥有林权会更好的体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政策和生态政策?这是解决这个矛盾的一个大的前提。就现阶段来讲,我国基本上还是把森林的生态效益放在第一位,而广大的国有林场也往往被定性为事业单位而非企业单位等盈利性单位。而如果集体或者个人拥有林权,其逐利性和经济性难以体现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这也就是林场职工眼中所谓的集体和个人没有权利和国家争林权。在我看来,并不是没有权利而事权利行使的时机还没有成熟。同时,我认为国有林场目前之所以应该受到保护,是因为社会力量进入林业目前也不现实。林业目前的利益刺激明显较弱,很难吸引有实力的社会力量进入,这是其一;其二,一旦社会力量进入,林场职工的就业就难以保障,国有林场主观上也会排斥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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