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罗斯科•庞德认为普通法的发展历程就是在传统的法律理想——个人主义中注入社会理想。从一开始的以个人为原点的为实现资本主义理想的斗争,到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后人们对社会理想的关注,不仅仅反映了一个时代的变化,更重要的是一种法律精神的建立和日趋成熟。第一次接触普通法这样一种区别于成文法的法律体制时,我有着一种很深的怀疑,认为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将会直接导致司法不公和腐败。从普通法的原则的发展中可以看出,这种担心其实是有些多余。在普通法发展史上的一些重大历史事件对普通法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一件是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与大法官柯克关于司法权与王权之争;一件是罗德岛州会议;一件是罢免运动,这些事件都有王权或者主权人对司法权的侵犯。而法官们均认为,法律一经制定,就不再受王权和其他立法权的制约。由此而形成了普通法三大最富有特色的法律原则,这就是“法律至上原则”、“陪审团审判原则”、“遵循判例原则”,这也正是普通法的精神所在。
司法权与王权斗争的胜利使得法律至上原则成为普通法法律传统的基石,法律至上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加广大,成为限制一切统治权力而又不依赖于现实的法律存在的最明确的原则。个人主义也成为法律至上原则的精神,普通法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个体的利益,使之免受国家和社会强权的违法侵害。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保护个人利益,法律的功用就是保护人民不受国家强权的压迫和剥夺。法律规则及法律机构必须以理性为尺度,任何事务都不能凌驾于法律和理性之上。
普通法首先是在英国诞生并发展起来的,而美国的普通法主体及其司法机构基本上是在18世纪后25年到19世纪前50年间建立起来的,而此时正是美国西部开发时期,因此,其司法活动和法律精神无不打上拓荒者精神的烙印,其中最主要的是拓荒者不愿意依照法律规则处理案件和追求司法机关的终极目的。由于政治迫害,他们有着在英国对政治的恐惧的传统,因而使得他们过于依赖程序复杂、成本昂贵并且动作缓慢的普通法诉控机制的作用,为了避免个人自由受到忽视,他们赋予陪审团过分的权力以限制法官的审判权力,陪审团审判成为普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遵循判例原则是普通法的又一重要原则,作为一种法律渊源,遵循先例原则之所以得以成功,关键在于它糅合了确定性与进化力的双重功效,它意味着诉讼将依照从过去的司法经验中归纳出的原则来裁判,这就是司法经验主义。它是一种致力于经验的理性原则,体现出经验将为行为的标准和判决的原则提供最满意的基础。在经验中,法官关注个体利益,其实对每一个个体利益的保护恰恰起到了保护社会的、公共的利益。法律存在的目的也就在此。
普通法的体制正是把个人与社会在司法过程中很好的结合起来,把个人良知和个人判断置于首位,把权利明确的归因于每一个人。在司法的参与过程中,个人的良知和判断又在为判决的公平贡献力量,判决的意义又不仅仅在于判决本身,它很可能成为下一个判决所依据的对象。个人在这一个过程中所体会到的,既有个人权利的行使和被尊重,又有个人为法律发展所作的贡献。普通法的体制提供给普通民众亲身感受普通法精神的机会,同时奠定了普通法精神坚实的社会基础,这种良性循环也成为普通法发展的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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