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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恶还是觉醒?——狱内犯罪简析

  第三,各种犯罪心理的继续存在。因为,罪犯在作案时,随着个人的需要的满足有了成功的体验,其个人的欲望的到强化。但这种欲望是无止境的,随着作案次数增加,贪欲越来越大,犯罪的心理得到强化。
  第四,个人主义,利己主义膨胀。部分罪犯的人生观、价值观严重失衡,认为金钱就是一切,改造中以自我为中心。不愿在改造中付出劳动,在减刑等个人利益上则斤斤计较,狱内的人际关系也大都以利益为纽带。
  第五、怨恨、敌视心理产生。不少罪犯客观归罪心里严重,对自己的罪行不从主观上找原因,而是以社会分配不公等社会因素为自己开脱。其主要表现为,不认罪、不服判刑,对自己判刑改造,抵触不满,鸣冤叫屈,闹无理申诉。有少数罪犯对监狱机关及管教干警怀有敌意或者强烈的仇恨情绪,甚至产生逃跑,行凶、破坏等继续犯罪的心理。
  当前我国在押犯的精神世界,是封建主义的行帮思想、黑社会的哥们义气以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相结合。
  通过下面这个案例,就可以初步理解监狱内部享乐主义的风尚。
  大连监狱里的星级生活
  1995年4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和非法拘禁罪判处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11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邹显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判决下来后,邹显卫通过关系转到辽宁省大连监狱服刑。邹显卫在辽宁省大连监狱期间过着“皇帝”般的生活,监狱把他安排在远离普通牢房的单间里,房间里有冰箱、彩电、电话等生活用品,两名犯人充当勤杂人员为其服务,随叫随到。很少参加劳动改造的邹显卫还担任劳改积极分子委员会主任,动不动就打骂其他犯人,简直可在监狱呼风唤雨。
  四,监狱犯罪的特点
  1、狱内犯罪案件有它的特殊性。
  从案情性质上看,社会上存在的案件,有的还会在狱内继续存在,有的在狱内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很明显的就是一类经济类犯罪。
  2、隐蔽性和欺骗性。狱内犯罪的作案成员已身受国法惩处,故其作案手段往往比社会上案件更为狡猾,更为隐蔽,作案前有预谋。
  3、报复性和疯狂性。少数罪犯原本就是强奸、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的罪犯,由于受刑罚处罚,对国家、社会和他人产生强烈的报复意识,时刻寻找发泄这种心态的时机和对象。
  4、盲目性和突发性。一些在押犯,由于精神空虚,缺乏自制,年轻气盛,犯罪作案常常不计后果,临时起意,甚至因为一句口角,一件小事而将对方打死打伤。
  5、狱内案件发生的区域和范围较小。因此案件一旦发生,只要认真地对全体罪犯逐个摸底排查,很快就可以确定作案成员,特别是越狱集体逃跑,集众闹监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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