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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恶还是觉醒?——狱内犯罪简析

  2、“监狱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这是从监狱的法律属性方面来揭示监狱的内涵的。自从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建立以来,这是对于监狱这一概念最常见的定义。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由刑又有剥夺自由刑与限制自由刑之分,而被判处限制自由刑的罪犯──管制犯,是在社会上劳动改造。再者,死缓犯在本质上应属于死刑犯。所以也不宜笼统地将其归入自由刑之中。因此,作为行刑司法机关的现代化文明监狱,对其法律属性的确切说法应当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其他剥夺自由刑罪犯的刑罚执行场所。
  3、“监狱是刑事诉讼的最后归宿之一。”这是从诉讼程序即监狱在刑事诉讼活动整个环节中的地位来揭示其内涵的。监狱作为国家的行刑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是“最后一道工序”,它担负着刑罚执行及其变更任务。但是,不管是作为属概念的监狱还是现代化的文明监狱,执行刑罚及其变更只是其惩罚任务的表现,更为重要的任务是在惩罚的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改造。由此可知,这一定义的最大片面性,在于它忘记了改造这一重要任务,把监狱看作单纯的惩罚机关。
  4、“监狱是具有特殊物质设施和特定人员组织的制度性存在物。”这一定义既揭示了监狱的外部特征,也揭示了一些内部属性。
  上述任何一项对监狱内涵的单独描述都具有片面性,而应该将它们整体理解。
  三、狱内犯罪的环境及心理特征
  罪犯心理的形成与其所处环境密切相关系。人的心理活动不能离开人所生活的社会环境,罪犯也是这样的。狱内犯罪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发生的,即在押人员一般生活在这样一种环境下:
  1、长期性或暂时性失去人身自由的群体,成员极其复杂。
  2、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并实行严格管理的人。但还有学习或者劳动的机会,家属亲友还可以定期接见。
  3、基本上处于与社会、家庭隔离的状态。
  4、交往人群极其有限和固定,只能同狱政干部,狱内犯人交往。
  上述环境,决定罪犯有如下的心理特征:
  第一,期待变化生活环境与焦急不安心理。这种心理状态同罪犯失去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着。重大刑事、政治犯盼望国际、国内政治形式变化,盼望国家宣布大赦;表现好的罪犯希望年终总结早点到来,看能否得到减刑;一般的罪犯希望日子快点过,接见日子早点到,好会见亲人等等。所以,不论是政治犯还是刑事犯都普遍存在盼望和焦虑的心理。
  第二,荣誉、上进心的消失,伦理、道德与自尊心削弱,身份意识和改造意识有所弱化。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有荣誉感,上进心,也懂得伦理道德,并有自尊心。而罪犯由于受到处罚后,随着政治权利的丧失,法律上处于被监管的地位,很容易失去上进心和自尊心,荣誉、道德感大大削弱。
  由于长期与世隔绝,特别是在看守所单独关押时间长的罪犯,有的会产生幻想,有的会发生行为障碍,各种心灰意冷,消极悲观绝望心理随之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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