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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与国际争端的解决——联合国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二)安理会与国际法院解决国际争端之比较
  无论是安理会还是国际法院,最基本原则都是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安理会
  安理会具体职责是
  (1)调查。安理会对任何争端或者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意断定该争端或情势的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安理会可以设立常设或临时的调查委员会,而争端的当事国有义务对于安理会的调查予以一切必要的支持。
  (2)建议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这种建议只具有政治上而不是法律上的约束力。
  (3)进行调停、斡旋和和解甚至仲裁。
  (4)必要时候可以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决定实施其决定,或采取军事行动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决定,是具有约束力并应该强制执行的。
  安理会虽然在国际和平事务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影响也不可谓不广泛。但是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以海湾战争为例,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国际法著名教授理查德•福尔克曾经撰文指出:海湾战争至少暂时扭曲了对于预防战争与联合国存在之间联系的关注。在海湾危机前的几十年里,一种趋向和平的社会力量的主要希望是加强联合国的作用,特别是加强在战争威胁情势下安理会的有效反应能力。但是在国际实践中,几乎每一次卷入两极对峙的重大冲突都是联合国不可能发挥多少作用 。联合国在批准了从制裁道战争的转变之后,从国际法的角度上看,联合国的作用基本失效了:既没有用宪章第七章指导军事措施的协调和监督,也没有某种临时准备相应的职能性强加的限制,以保障适当的安理会权威。安理会破坏了自己的组织结构,以致到它允许联合国部队独立行动的地步。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安理会组织上的缺陷。针对联合国安理会的这种缺陷,可以有以下的设想:
  (1)修改联合国宪章。增加“维和行动”一章,将宪章中规定联合国的一采取行动以维持国际和平的“蕴涵性”权力改为“明示”规定的权利,并规定实施维持和平行动的基本原则:依靠安理会的支持,经东道国统一,采取中立立场,用非强制的手段维持国际和平,任务是通过使交战双方距离接触,监督停火等办法恢复和平秩序 。
  (2)联合国各成员国应该对依据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展开的行动给予积极协助,缴纳经费提供军队,微微和行动及其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和便利。必选招决议的规定按时集结部队,执行任务。
  (3)加强区域机构和政治外交手段的运用。充分发挥区域性组织的作用,联合国可以在宪章的框架内,在尊重区域组织有关的章程和其成员国的意愿基础之上,与区域性组织进一步加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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