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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鉴中发展——从对抗式诉讼对我国法制改革的意义谈起

  相比之下,应当看到,对抗制的突出优点在于能够对国家机关的行为进行更有力的监督,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人们往往认为对抗制在程序上显得比较公正。其一是作为诉讼对抗的前提和条件的相对制度与“辩证”方法,有利于从不同侧面观察案件事实,做到“兼听则明”,防止司法认识的偏颇;其二是提高了被告人一方的诉讼地位,使诉讼双方的诉讼地位趋于平等,使被告人能获得更多的机会和条件为自己辩护,这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其三是使法院成为更为中立的听证?D?D裁判者,可以防止控审不分,有利于树立法院的公正形象;其四是将程序控制权归于当事人,使争议各方对通过自己的行为而产生的后果容易感到公平和满意。对此,有关的调查和实验表明,无论实际上的利弊得失如何,人们往往在不同程度上偏爱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程序。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法制改革中十分有必要引入对抗式模式,事实上,我国启动对司法制度改革以来,刑事诉讼程序的起诉、审判制度发证了重大变革。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便意味着传统的职权是诉讼模式正在向一种新的具有当事人注意诉讼对抗性质的诉讼模式转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改革并不彻底。笔者认为应该在引进对抗式诉讼模式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侦查阶段。首先是要树立科学现代的侦查理念。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允许辩护防御空房进行针锋相对的调查取证,构建一种以国家侦查部门作为空房,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未变互访,二者分别底角,检察机关为顶角的三角相互制约的对抗是侦查模式。 如今在我国刑事侦查中最严重的问题莫过于刑讯逼供,侦察手段粗糙,内部执法监督不到位,对待证据的草率态度,过分依赖口供以及偏向于寻求有罪证据。这个问题和我国侦查系统的人员素质有关,当然,更根源的是来源于我国“执著追求事件真相情结”,忽视程序正义,这个问题应该从立法角度寻求解决机制。从源头上杜绝佘祥林、杜培武这样的冤案发生。
  2.检查起诉阶段。在民间很容易听到“侦检审是一家”的言论,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现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比较被弱化的,在检察起诉中很难发现侦查阶段的问题,批捕关把我不言,对案情吃不透,没有树立补充侦查的权威性,这都是检察机关比较突出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从对抗式诉讼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1)加强检察机关在重大案件中的发言权,提出实事求是的批捕意见。(2)认真审查侦察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排除矛盾部分,对于不足或者存疑的证据应该及时发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3)加强检察机关的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权利,防止片面听信侦查机关提交的书面证据。这同样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地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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