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较法的概念到研究方法
张馨馨
【摘要】本文通过对不同学派对比较法的定义的整理和探究,讨论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包括:立法比较方法,法系比较方法,结构比较的方法,概念比较方法,应用比较方法,专题比较与一般比较方法等。
【关键词】比较法;概念;研究方法
【全文】
法律反映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因此,对于“什么是法律”,由于地区和民族的差异,也就有了不同的解释,继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学说和学派。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且认可,并且为本国利益服务,因此法律本身是与异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直接相关。法律的地域性和时间性又决定了一部法律本身只能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适用,每一个时代的法学研究,除了对本国历史的各个阶段的法律去粗取精的同时,还要寻求其他国家的“最好”的法律规则,择其“优者”为“我”所用,因此,用比较的方法研究法律,应运而生。
用比较的方法研究法律已经有相当长的一段历史,但是真正作为学科意义上的比较法还是在19世纪中叶之后出现的,它是随着各国立法的加强以及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出现时候,首先面对的就是如何定义,这需要对于其外延和内涵作非常严格的规定。只有明确了对象的概念,才能进一步探讨其研究方法论的问题 。对于比较法而言,比较法的概念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仅仅是区分比较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最基本手段,而且它更是比较法中所有问题中的原点性、基石性问题。法学家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或者届时,即比较法学家提出的比较法的概念,将直接规定比较法学家的研究范围、思路和模式。每一种比较法概念在指明比较法是什么的同时,也区分了比较法不是什么,实质上也就划定了比较法的研究范围。曾经出现的比较法的概念主要有:(1)比较法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比较方法。这是英美学者卡顿、格特里奇等持有的观点。他们认为比较法仅仅是一种研究法律的方法或者技术,比较法本身并不能构成一门独立的学科。(2)比较法是一门寻求世界法或者人类共同法的学科。这是一些主张世界法律统一的比较法学者如法国的萨莱依、朗贝尔等人提出的观点。朗贝尔提出,比较法包含两个学科,一是比较历史,追求的是一种纯科学的目的,其使命是通过对各种法律现象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揭示社会生活所遵循的自然法则。第二个是比较立法,他追求一种实际的目的,其作用是通过对各种法律制度的比较,发现他们的概念和值得的共同基础,创立适用于相同文明社会的共同法 。(3)比较法是一门对各种法律体系进行比较的学科。这是当今中外大部分比较法学家所持的观点。主要代表人物由德国德茨威格特、克茨,美国的奥萨亏,日本的五十岚清等。他们认为,比较法是一门对不同法律体系(法律秩序、法系、法律传统)进行比较的学科 。(4)比较法是一门研究不同法律体系的关系的学科。这是美国比较法学家沃森的观点。他还进一步提出,比较法研究的关系有三种,第一种是历史关系;第二种是法律体系;第三个所有法律关系再起早期经历过相同或相似的发展阶段。(5)比较法是一门研究各种法律体系的规律的科学。这是一些具有理论关怀的比较法学者的观点,代表人物由莱茵斯坦、萨科。他们认为,比较发布室进行纯粹的法律比较,而是要研究世界各种法律体系的普遍规律,提供法的一般知识或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