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环境法的现状
现行《
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后的十几年,环境保护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变化,带动了环境保护战略和工作重点的重大转变,主要表现在:从污染防治为主向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转变,从点源治理向流域、区域综合治理转变,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个过程控制转变,从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从以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管理为主向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管理转变。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的凸现,《
环境保护法》的调整越来越显得有点力不从心,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冲突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与现行环境保护单项法律、法规冲突。
自1989年,特别是个国人大环资委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和修改了20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框架”。《上地管理法》、《
防沙治沙法》、《
水法》等资源保护法律都明确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日的,并更加注重自然资源的生态功能。一些新修订或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等都对原有的环境法律制度和措施进行了突破和创新,使《
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不仅显得严重滞后和苍白无力,而且还与新修改的一些规定如超标排污、限期治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等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发生明显冲突,致使《
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处于无所适从甚至失效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