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美国法上的刑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对我国审判的借鉴意义
美国法上的刑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对我国审判的借鉴意义主要表现在民事需讼中,因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我国和其基本相似。英美法上的盖然性规则的出发点,是站在与双方当事人都保持相对距离,由一方当事人驳倒另一方当事人,进而使事实审理者不得不倾向于接受一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而又不得不排除另一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它是从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效果上处于一种优势,而相对一方当事人的举证效果处于一种劣势,这种力量对比明显悬殊的情形下所形成的一种盖然性的标准模式”。 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案件数量的膨胀,法院要实现审判上的”以客观事实为准绳”是很不现实的,也是很难以做到的,因为认识事物总要受到一定的外在因素的限制和约束。而且它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民事案件它不同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作为公诉方的国家和作为单个人的公民,国家依靠其强大的经济和其它各方面的绝对优势,在获取证据方面要比普通的公民方便和可靠的多。如果在刑事案件中实行优势证据规则将是十分可怕的,公民将生活在恐惧和不安中。而且刑事处罚往往具有不可挽回性,一旦错判,在被错判人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以后,我们能给予的只可能是一种经济上的补偿。而用金钱来衡量一个人的自由是十分可怕而且也是为所有人所反对的。而在民事诉讼中不存在这些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间的产生一定民事上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的平等和意思自治为民事关系的基础和灵魂。在民事诉讼中贯彻盖然性规则(也叫优势证据规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由此看出优势证据规则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借鉴意义是十分重大的,主要表现在:(一)有利于实现经济原则;(二)有利于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三)有利于更好的实现法律上的正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法律为准绳”原则是一个放置于四海而皆准的原则,其反而不能很好的实现正义,无论是法律上的还是实质上的;(四)有利于在一定意义上防止或减少司法腐败。
【参考文献】伟恩·拉费弗、杰罗德·伊斯雷尔 著 卞建林、沙丽金等译 《
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03年版
白绿铉、卞建林 译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 00年版
何家鸿总主编 汤维建主编 《美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 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