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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美国民、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差异

  二、美国刑、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之间的差异
  从上面我对其刑事和明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的一个简要的叙述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显然要高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刑事案件重要判决一个人有罪就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而且在合理的范围内没有其它的怀疑,也即是在已经掌握的证据,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能够而且只能够推导出嫌疑人有罪而推导不出其它的可能存在的合理的情况。在民事案件中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为“ 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当一事实主张被陪审团确信为在证据上占优势的“ 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那么此项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真实。在这就可能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一个犯罪嫌疑人其可能在刑事诉讼中胜诉而在民事诉讼中败诉。最具有典型的是1994年发生在美国洛杉矶的辛普森案。在长达10个月的马拉松式刑事审判之中, 陪审团判定,对辛普森双重谋杀案的指控不成立,辛普森当庭释放。其不能判令有罪的根本原因在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虽然有许多学者和媒体认为这是受到来自政治、种族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造成这一“不公正判决”,如哥伦比亚《麦德林报》称:•全世界都认为他(辛普森)有罪。” 美国(每日电讯》称:“辛案是美国司法制度对种族鸿沟的又一次加深。” 英国《泰晤士报》称:“这场审判与其说是民主体制下的司法程序,倒不如说是一次电视表演。”澳大利亚《澳州新报》称:“这起谋杀案中,除了尼科尔和之德曼以外,还有一个受害者,那就是美国的司法制度。”但更有说服力的还是证据方面的原因。)就像陪审员走出法庭时所说的,’我们相信他有罪,但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直接证据来证明他有罪。1996年9月,兰•戈德曼的父亲、母亲和尼科尔的父母分列提出民事诉讼,指控辛普森应为他们独生女的“错死”负责。此民事诉讼为侵权致人死亡诉讼,在同样的证据条件下,在经过4个月的轮番听证之后,民事法庭的陪审团又进行了两天的讨论,最后于2月4日晚一致判定辛普森应为尼科尔和戈德曼之死负责,并判处辛普森赔偿戈德曼的父母85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2月10日,陪审团又判处辛普森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款,由尼科尔与戈德曼的父母平分。
  三、我国的刑事、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比较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以及学理研究中传统的观点,是采用一元化标准的。即证明必须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第153条还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或查清事实后改判。可见,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必须作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样,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起诉和审判的证明要求.也必须作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00条、第35条均有明确的规定。在当前的学术界,民诉法学者都对着展开了批评,认为二者采用一个标准是不合适的。且《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已经列入到了人大立法议程当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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