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自由交换的问题
分时度假的交换权作为分时度假式产权的一个重要权能,是指任何一位取得度假产
品权利的人,通过对产品权的让渡,换取对另一产权的使用权。 日前世界上有5000家左右的度假地推行“分时享用度假住房”业务,遍布8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建立起了一个较为良好的交换系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国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旅游意识不断增强。随着人均可自由支配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闲暇时间的不断增多.旅游业作为一种生活要素开始在国民的生活中,占据了一定的地位。建立一套完整的交换市场对我国的旅游业的发展的确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交换权的赋予并不能否定分时度假的债权属性,其交换基于权利人的自身之意愿,但也要受到房地产商的限制。只有在其已经建立的交换系统内才能进行交换,从这里也可以推出权利人交换权的形式是征得房地产商的同意的,这点与“产权人”的自由转让是类似的。
【参考文献】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高富平 《物权法原论》 (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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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民法新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王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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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东主编 《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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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耀东,任容庆 《所有权型分时度假对传统所有权理论的冲击与发展》载《法学杂志——民商法学》2003第五期39页
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第79页
参见陈耀东,任容庆 《所有权型分时度假对传统所有权理论的冲击与发展》载《法学杂志---民商法学》2003第五期40页
高富平 《物权法原论》 (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 第757页
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第327页
梁慧星 《中国物权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