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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度假权利之性质辨析

  (四)分时度假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而从各国的分时度假法律规定来看,都未规定分时度间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的标的物归分时度假式产权人所有。从实务上来看,基本上合同期限届满房屋仍归合同相对人所有。从这点上来看,分时度假合同属于租赁合同。
  三、分时度假的自身特殊性及法律上的协调
  上面我已经论述过分时度假合同属于租赁合同,为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但由于分时度假为一种新兴的产品传入中国,与我国原有租赁法律法规必有一些不合的地方,但笔者认为只要进行一些细微的调整就可以解决。其冲突主要体现在:
  (一)租赁期限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也不得超过20年,其是基于租赁合同的临时性特征,不适用财产的永久性考虑。分时度假在国外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大部分超过20年且具有约定性。就笔者认为,此冲突也是非常好解决的,一旦明确将分时度假合同纳入租赁合同的调整范围,就可以对此合同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合同双方在最长期限20年内进行约定期限就可以。从实务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当前信用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之时,有利于保证分时度假合同安全。
  (二)关于转租赁的问题。
  转租赁是指承租人在遵守原租赁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法律制度。就转租赁而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定不一。根据承租人进行转租赁自主程度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系限制主义模式即规定非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德国民法典》即采此见解。另外一类系自由主义模式,承租人可以自由转租赁无需征得出租人得同意。《法国民法典》采此见解。 我国《合同法》第224条明确规定承租人进行转租赁,必须征得承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进行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从此条文可以看出,我国采纳的是限制主义模式。而在分时度假合同中,权利人可以将其取得的权利自由转让,而不需要取得出让人的同意,许多学者基于分时度假式产权的自由转让性而认为其不属于租赁,似乎能说得通,但仔细考虑其仍能符合我国《合同法》中的关于转租赁的规定。因为从22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就可以自由的进行转租赁。在分时度假合同中,合同签订只是房地产商就明确规定产权人可以自由将自己权利转让,这并不与《合同法》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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