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时度假式产权不属于物权。
首先,它不符合一物一权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将“一物一权”是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同一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从权利的角度而言,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上只能在设立一个所有权;另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能相互排除的定限物权,这两项物权为物权排他性的体现。第二,从物的角度来看一物一权的客体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物。 而按照一些学者的观点将它视为所有权即意味着在同一房屋上可能存在多个独立的所有权,这是根本上违反了一物一权原则的。有的学者对于此时这样论述的,可以把“一物”解释为投资者所购特定期限的房屋,投资者之所有权存在于其特定期限的房屋上,从这个角度来看,似乎可以说的通。 但就笔者认为,作此种理解是不妥当的。因为一物一权的客体为一个独立的物,所有权拥有者享有对物的最终支配权,而作为分时度假之产权的客体的房屋仅为一个物,而在此物上设立多个所有权是对此原则的根本违反。
其次,分时度假有违于所有权的永久性理论。
所有权的永久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权利随客体物的存在而存在,随客体物的灭失而灭失;其二,权利独立于他的行使而存在,或者说所有权人不应没有或不能行使享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而失去所有权;起三,所有权不受所有权人的生命限制,在权利人死后,可以传递给他的继承人。 分时度假所取得的权利是有期限的,期限届满,权利即归于消灭,如将其视为所有权就根本否定了所有权的永久性。基于此,笔者认为,不宜将分时度假式产权归入所有权的范畴。
再次,分时度假不同于按份共同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其法律特征在于:(1)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权利;(2)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依据其份额得以确定的;(3)按份共有不是分别所有,各个共有人之权利及于该财产的全部。 分时度假权利人只对财产(即度假房屋)享有某一时段的使用及相关权利,在一年内其他时段权利人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这就决定了其不可能属于按份共有范围。
第四,其有违于物权法定原则。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学说上有不同的理论表述。一般认为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白由创设。即除民法及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之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 在我国但前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分时度假产权为物权的规定,就是在我国公布的物权法草案来看,也并没有要将其归入物权范畴的意思。我认为,在当前分时度假尚未成熟之际,将其食物物权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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