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时度假权利之性质辨析
林红平
【摘要】分时度假产生以来,迅速风靡全球,对于盘活闲置房产,促进旅游业的升温,进一步拉动内需有着重要的作用。90年代后期分时度假传入中国,但从其实施的情况来看,情势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调整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调整是必要的,也是急需的。但要进行法律调整对分时度假的权利性质的认识是首要的,本文主要围绕十分度假式产权的性质展开探讨。
【关键词】分时度假;权利性质;转租赁;租赁期限
【全文】
分时度假(timesharing)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法国地中海沿岸地区,开发商基于当时房价高昂,多数家庭无力单独购买此地的度假别墅,而有能力购买的用户每年的使用时间也非常的有限而发明的以分时翘首客房使用权的模式招揽客户。自分时度假问世以来,在世界范围内的已迅速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闲置房产,促进了旅游业的升温,进一步拉动内需,利于经济的发展。90年代后期分时度假传入中国,但从其实施的情况来看,情势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调整是一个重要原因。
分时度假是购买人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年时段占有、使用分时度假单元的权利,它具体包括对度假房屋的分时使用权、交换权。作为一项新兴产品,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规制是必要的,并出现了不同的法律模式,较为典型的为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 美国多数地区法律将分时度假之“产权”作为房屋所有权的形式予以规定与保护,欧洲则将之视为一种使用权。我国当前对分时度假式产权的性质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定,学界对之探讨也比较少。不过从已有的研究资料来看,大概可以归为两类。一是其数债权范畴;另外观点认为其属于无权范畴。徐国栋教授在其主编的《绿色民法典》一书中将其视为一种合同上的债权。徐先生将此类合同分为两种,一类为“所有权型使用度假实施合同”;一类为“租赁型分时度假合同”。陈耀东、任容庆教授则认为“所有权型”归为物权,为所有权,但又不同于一般的、传统的所有权,对传统所有权有所发展;“租赁型”视为债权范畴。还有学者认为其就属于物权,为所有权,而不是债权。
就笔者认为,分时度假式产权的性质不属于物权,而属于债权范畴。且无再将此类合同一分为二之必要,统一视为租赁型的分时度假实施合同即可,其符合简便原则,而且更加符合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