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律师收费调解机制的快捷、低廉以及非正式性能使律师和当事人都获益匪浅。简便和快捷是律师收费调解机制相对于诉讼方式来说最主要的优点,也是这种制度存在的最主要的目的。对已经在诉讼中耗费大量精力财力的当事人、尤其是败诉的当事人来说,为了解决律师收费争议还得付出额外的时间与金钱,是一件相当残酷的事情。根据《调解规则(送审稿 )》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用调解机制解决律师收费争议,从提出申请开始最多67天便可以获得相应的解决结果。此外,根据《调解规则(送审稿 )》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收费争议调解,无须缴纳费用”,当事人无须为解决收费争议再支付其他费用。这些规定一方面降低了当事人的解决争议成本,使得当事人能够在支付律师费之外尽可能少的再付出额外的成本以解决争议,另一方面也使收费争议金额较低的案件中的当事人也有可能得到救济,从而赋予贫穷当事人以解决律师费争议的机会。此外,律师也可以迅速而廉价地解决他们与当事人地收费争议,使他们能够尽可能方便从该争议中脱身,以将精力投入其他案件的代理之中。
三、对《调解规则(送审稿 )》的建议
1、律师收费调解机制不仅可以运用于解决律师当事人收费争议,还可以扩展到解决律师与律师之间关于收费问题的争议。律师和律师之间也往往会发生收费的争议,通常涉及到的情况包括:供职于不同事务所的律师之间合作代理之后就获取的律师收费如何分享而产生的争议;一开始参与代理的律师退出或解除代理后下一个律师继续完成了代理,二者之间发生的律师收费如何分享的争议;律师事务所分立之后就分立前就已经开始办理的案件如何分割所获得的律师费的争议。律师同属于律师职业共同体,律师与律师之间的收费争议本应该属于律师职业的内部事务。由律师职业的自治组织以自治性的方式解决,比采用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更有利于律师群体的团结,更有利于维护律师作为一种职业的内部聚合力。
2、强调律师有告知当事人收费争议调解制度的义务收费争议调解制度在根本上是用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在收费上确实有对当事人利益不利的不合理性时,律师是不大会愿意主动告知当事人还存在调解这种机制的存在的,因为认为律师收费不合理的当事人往往只知道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而高昂的诉讼成本则往往使其放弃了获得救济的权利,这正是不合理收取律师费的律师所希望看到的。因此,必须使律师承担在争议发生时甚至在与当事人达成代理协议之时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收费争议的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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