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律师收费调解制度的积极意义
1、在律师行业管理部门受理的当事人的各种投诉当中,相当部分是关于律师收费问题的,而在这些律师收费问题的争议中,又有相当部分只是收费的合理性问题,而并未涉及到不当执业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把大量的关于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价值以及价格方面的合同纠纷,作为不当执业而进行投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大部分当事人缺乏合适的方法来解决这种争议,而只好错误地选择予以投诉。结果,律师行业管理部门不得不把大量的精力用于解决并非律师违法的行为,而妨碍了对真正的律师不当执业行为的调查与惩戒,不利于对确实受到不当执业行为侵害的其他当事人的保护。所以,律师收费调解机制有利于把合同性的收费争议从不当执业投诉中剥离出来,有利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律师将精力集中于真正的不当执业防控上来。
2、律师收费调解机制保护律师不至于时常卷入律师收费的司法诉讼之中。律师与当事人就收费问题诉诸法院,对于律师行业的公众形像来说,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过多的卷入与当事人的起诉,常常会对公众造成律师道德品质低下、不自觉遵守法律的印象;而过多的卷入与当事人关于律师收费的诉讼,更会使人们误解律师利欲熏心、为追求金钱不顾当事人利益。最终的结果就是严重影响了律师职业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而采用律师收费争议调解机制则提供的一种非司法性质的、法律职业内部的收费争议解决方式则能有助于律师业保持在公众中的形像。
3、律师收费调解机制能够保护当事人与律师关系。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公开地发生争议乃至冲突可能会造成律师与当事人关系严重恶化,采用诉讼的方式恰恰造成了这种结果:诉讼不仅无法避免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性,还往往加重了这种对抗性。因而,以诉讼解决收费争议必然造成争议双方的关系变得非常具有情绪性,使律师与当事人之间难以继续保持良好关系。而收费调解能够以私下的、平和的、对话性的方式来使双方消除他们之间在收费合理性问题上的误解并解决双方的争议,这不仅能够减少对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破坏,还能使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由于发生收费争议而陷于崩溃时通过良性的对话得以恢复,甚至在将来更为稳定地发展的。
4、律师收费调解机制能够保证争议的合理解决。律师收费争议要解决的主要是收费的合理性问题,全国律协2004年发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九十二条规定:“律师收费应当考虑以下合理因素:(一)从事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难度、包含的新意和需要的技巧等; (二)接受这一聘请会明显妨碍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 (三)同一区域相似法律服务通常的收费数额; (四)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 (五)由委托人提出的或由客观环境所施加的法律服务时间限制; (六)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 (七)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固定,是否附有条件; (八)合理的成本。”从其中的条款可以看出,对收费合理性的判断是一项相当技术性和专业性的工作,更多是的需要由熟悉律师执业活动的人以自己的经验加以衡量,不熟悉律师执业活动以及缺乏相关训练的人是很难作出合理的判断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就往往并不具备这种素质。《调解规则(送审稿 )》第五条规定:“律师协会从律师、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机构人员中聘任调解员组成调解委员会。”这样,由律协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担任的调解员来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就能保证由由内行来对律师收费的合理性作出相对科学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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