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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送审稿 )》

评《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送审稿 )》


杜国栋


【关键词】律师收费;争议;调解
【全文】
  近日,全国律协公布了《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送审稿 )》(以下简称《调解规则(送审稿 )》),该规则出于“尽量避免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矛盾激化,更加有利地给予双方当事人利益上的维护”的目的,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调处律师收费争议作用”,“确立了‘预防和调解’为解决律师服务收费争议的主要方式”。在律师服务收费争议问题非常突出的现在,出台收费争议调解规则对于缓解律师因为收费问题被投诉或被起诉、帮助当事人方便低廉地获得收费问题上的救济具有有相当的积极意义。本文拟对律师收费争议调解制度的积极意义以及《调解规则(送审稿 )》可完善的地方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外国视野:律师收费争议调解制度的由来
  美国律师收费争议调解机制是属于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Attorney-Client Fee Dispute Resolution Program,简称FDR)的方式之一。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是在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之后,当事人在质疑其律师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的情况下,由法院通过律协向争议当事人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当事人与律师以及律师与律师可以利用该服务以一种非正式的、快捷的、成本低廉且保密性良好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关于律师收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争议。
  综合目前的材料来看,美国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现在已经有大约三十个州实施了以州为单位的该争议解决机制。[i]60年代,由于《民权法案》的通过和经济的迅速发展,美国民商事诉讼纠纷案件剧增,而法院规模却保持不变,造成法院积压的案件数量因而异常庞大。出于维护法院权威、保证法官素质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美国开始寻求争议解决的替代性机制(ADR),以求在法院规模不扩大的基础上,在司法诉讼之外以非正式的、成本低廉且快捷的替代性方式解决争议。出于这种考虑,ADR得到了美国国会、联邦政府、法院、学术界及广大民众的支持,发展迅速。[ii]美国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则是律师收费争议领域对ADR潮流的一种回应,该机制为律师收费争议提供了一种由专门机构负责的非诉讼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调解和仲裁两种方式。在调解解决中,由一名调解经验丰富的自愿律师来帮助律师和其当事人达成一项互相满意的和解方案。在仲裁解决中,一般是由三名自愿人员(一般是两名律师和一名非律师组成)组成的合议庭通过对争议的听证,根据仲裁当事人双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的陈述,作出仲裁裁决。[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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