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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创新经济法本位理论的三点意见

  三、以“人本位”创新经济法本位理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正确评价“社会本位”在经济法本位理论中的历史地位
  1、社会本位的提出是经济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
  回顾社会本位的提法在经济法理论研究史中地位是一件严肃的大事。社会本位的提出否定了国家本位的提法,否定了计划经济,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同时,当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思想的需要,也需要社会本位理论作支撑。社会本位的提法完成了其历史使命,社会本位比国家本位更容易走入人本位。因此,无论是从尊重历史的角度,还是从应用研究时效性的角度来看,社会本位都是经济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
  2、社会本位的提法在现阶段已经没有必要
  新一届中央领导执政以后,中国经济的追求目标由经济增长转变为充分就业,这是人本位在政治经济领域的大胜利。而后,中国政府又多次提出人本位思想,宣传“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如果这个时候还抱着社会本位的旧东西不放,就无法与党、国家政策保持一致。因此,在现阶段,再提“社会本位”已经完全没有必要。
  (二)铭记历史教训,警惕“社会本位”在经济法中的异化
  1、“社会本位”异化的历史教训极其深刻
  “社会本位”的历史就是现代哲学的历史,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右翼法西斯用“民族优越论”挑起两次世界大战,左倾机会主义用“阶级优越论”挑起阶级斗争与国内战争,强行推行计划经济。相对来说,右翼易灭,左翼难除。因为左翼的欺骗性更强,所以邓小平同志提出:“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你看,右翼希特勒、东条英机的国家社会主义三五年便彻底覆灭,而左翼的计划社会主义,还有后来的红色高棉、塔利班、萨达姆推出的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长的竟然坚持了70几年,它们对国家、社会、个人造成的创伤远远超过了右翼法西斯。
  血写的历史表明:所谓的“规律、集体、国家、社会”本位或者主义,只不过是当权者假借“规律、集体、国家、社会”本位的名义,滥用手中的权力斩杀异己、获取私利,实现个人偏好的工具而已。任何人只要掌了权,就可以将自己的个人偏好与私利强说成是社会需要,以国家强制力压迫人民服从他的个人意志。
  2、“社会本位”在经济法领域的破坏作用必须警惕
  “社会本位”在经济法领域的破坏作用是十分巨大的。除了前面所讲的经济法人才流失,经济法的不被人了解和接受以外,社会本位理论还严重干扰了经济法的立法与司法工作。
  在立法方面,经济法各单行法将所谓的社会利益放在首位,对民众的实际需求视而不见,使得中国的经济法制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同类法制。例如:过去的证券法搞审批制、禁止融资融券与期货交易,票据法将本票限制为银行本票,使得商业本票贴现成为无源之水,公司法将大量的权力收归国资委,都是一个理由:为了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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