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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创新经济法本位理论的三点意见

  (三)以“人本位”创新经济法本位理论的深远意义
  1、弥合经济法与整个法学界的裂痕
  当整个法学界均以保护人权为己任,推崇人本位理念与自然人本位信仰时,经济法提出社会本位,被整个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称为“怪胎”是自然的。社会本位的提法,不仅让人想到左翼右翼法西斯主义,想到战争、饥饿与专政,想到计划经济与奴隶社会,而且使经济法与法学、其他社会科学之间产生了裂痕,让经济法这个新事物背上了异常沉重的历史包袱。部分社会本位的支持者,以为只要说明“自己的社会本位与法西斯的社会本位是有区别的”,就能够获得谅解,说轻了,是天真、幼稚;说重了,是无视历史教训,是蛮干。只有尊重历史,以人本位创新经济法理论,才能弥合经济法与整个法学界的裂痕。
  2、吸引经济法人才,繁荣经济法研究与实践
  经济法学科在硕士教育阶段曾经吸引了众多的优秀人才,但到博士阶段这些人才留住了多少,有人估计不会超过20%。经济法留不住法学人才的道理很简单,法学专业教育出来的学生都会天然赞成人本位,特别反对社会本位提法的人才。在经过法学本科教育以后,人本位一经基本成型,到硕士阶段本想使这个基础得到加强,结果却发现整个经济法灌输的都是法学界不赞同的谬论:“社会本位论”,当然其博士教育就失去了吸引力,只能找到一些法学功底并不扎实的人来凑数了。
  经济法要想繁荣,首先要做到对法学本科、法学硕士专业人才有吸引力。而要做到对本专业的人有吸引力,就必须赞同法学界都赞同的“人本位”,而不能把科学社会主义专业的“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的基石,更何况历史上最赞成社会本位理论的人,恰恰是法西斯主义者。试想,宪法、行政法这样纯粹的公法都在坚持人本位,与民法的基本理念保持一致,经济法何苦要同民法过不去,硬要与民法理念乃至整个法学、社会科学理念有所区别,才罢休呢?
  3、创新经济立法,潮领世界经济
  人本位并不排斥任何东西,个人、集体、国家、社会均可发挥作用,因而不存在争议,人本位要求所有主体为人服务,因而不存在管制、调控与伤害。经济法如果接受了人本位理念,也就站到了世界经济立法的最高峰。因为经济法的主要主体是国家,而国家是所有法律主体中力量最强的。经济法坚持人本位,就等于整个国家都在坚持人本位,时刻为公民个人服务。只要将国家的力量从所谓的宏观调控中拉回来,切切实实地投入到为人们服务中去,我们的经济一定会潮领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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