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宪政集权

  宪政集权的智慧性是指宪政以职位集权的方式,卓具智慧地解决了权力在集中与分散、时间与空间上矛盾,是人类社会组织制度智慧的结晶,在人类历史上处于最高地位。宪政集权的智慧性可以用五句话表达:“一个职位,一段时间,全民轮替,集分得体,时空和谐”。
  也就是说,宪法只设立一个元首职位,只允许一个自然人在一段时间里占据这个职位,统揽国家一切权利,该自然人是在一波又一波的全民轮替选举中产生的,而不是依靠身份继承或暴力竞争产生的;由于一个国家只有一个元首,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得到了保证,由于国家权力是以和平轮替的方式进行的,是该空间内所有主体都有权参与的轮替,是分了时间段的可以预见的轮替,国家权力的高度分享也得到了保证;国家不追求永恒,反而得到了永生;不固定身份,反而收获了和谐;不反对轮替,反而获得了稳定,完全实现了权力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和谐相处,显现了人类在组织公权力方面的高超智慧。
  二、宪政集权与宪政分权的关系:宪政集权是宪政分权的出发点与目的地
  (一)“分权制衡”是我们介绍当代宪政的主要语词,但它不仅十分偏颇,而且显然掩盖了当代宪政精义在于集权的基本事实
  关于宪政集权的内容与特点,宪政集权在美国宪法中的具体表现,前面已经说得很清楚,这里无意再做讨论。现在要思考的就是:既然宪政集权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只提“分权制衡”就是很偏颇的,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十几亿人口搞了100余年的宪政,有没有提到过宪政集权?如果不提,是没有发现,还是刻意隐瞒与回避?如果存在没有发现、刻意隐瞒与回避的做法,它们对中国的宪政有害吗?如果有害,有多大?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从1994年到2006年,收集了11922篇关于分权的论文,而同期关于集权的文章只有4885篇,其中关于宪政集权的文章一篇也没有。长年累月地把宪政与分权等同,造成了宪政与集权对立,似乎只要是宪政的,一定是分权的;只要是集权的,一定是非宪政的。于是,“宪政的”和“集权的”成为一种思维范式出现在中国的核心期刊上,2006年2月,《政治与法律》发表了万毅同志的《宪政型与集权型:刑事诉讼模式的导向性分析》,文章认为:“宪政与集权型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分类研究范式具有其理论优势” 。这足以说明,将宪政与集权对立起来,已经成为我们思维中的定势。虽然目前没有资料证明100多年来我们是否提到过宪政集权,但至少在我们能够收集到的论文中,还没有发现一篇研究或者提到过宪政集权的文章。这种不提,对于部分人来说可能是没有发现,对于另一部分人来说则可能是不愿发现、刻意隐瞒与回避,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这种不全面介绍、研究宪政的做法对中国的宪政肯定是有害的,至于害处有多大?下面还会以例子来说明。
  (二)分权制衡不是宪法全部事实,却广受民众推崇几成宪法全义的原因
  与宪政集权是一种宪法事实一样,分权制衡也是一种宪法事实,这是毫无疑义的。但为什么宪政集权会被民众遗忘,而分权制衡却被抬到如此重要的地步,几成宪法全义呢?从客观上来说,宪政集权是宪法的上位特征,只有总统或者有意参与总统职位竞选的人才能感受得到。事实上,论述宪政集权的文章,也多在总统对自身职位与职责的竞选报告、国情咨文报告中才得一见。分权制衡是宪法的下位特征,每一个国民都能感受得到,这使得每一个公民对宪法的理解都从分权制衡开始。客观上比例差异的悬殊,导致了分权制衡被过分地推崇,而宪政集权被过多地冷落。从主观上说,分权制衡除了源于表述者与接受者本身职位与视角受局限,还反映了一种害怕集权、反抗集权的泛权威心理。“分权制衡”的开创者,无论是孟德斯鸠还是洛克,都只是普通的公民,甚至是饱受封建集权压制,害怕再度集权的公民,这就决定了无论现实的宪法如何,他们需要的、心目中的宪法都是反对集权的宪法,因为各人对宪法的理解都是源于其心理需求。如果反过来,两位老先生都处在总统的职位,为整个国家考虑宪法问题,他们首要的需求是集中一切国家权力,让举国团结如一家人,这时他们眼里的宪法,绝对不可能是分权的,否则就不可能在他手里获得通过。这就是当前存在的,总统表述宪法特征与学者表述宪法特征的差异根源。由于普通民众与学者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他们的职位根本不可能使他们有“权力一统”的感受,相反,他们强烈要求平等,拒绝权威或者反抗权威?那么,他们如何在宪法里找到平衡,理解宪法的权威设计呢?显然,他们会从职位之外去找原因,诸如总统必须经过民选、总统可以被弹劾、总统行使某些权力必须经过咨询等等。这样,他们自然而然地得出一个反权威的结论:“分权制衡”是当代宪政的重要原则,而宪政集权则不关自己的事情,没有必要推崇。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