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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集权

  (三)宪政集权的全民性与稳定性
  宪政集权的全民性以集权的职位性为基础,宪政与国家的稳定性又以宪政集权的全民性为基础。苏联、东欧虽然实行了宪政,宪法也规定了宪政集权的人民性,但由于它放弃了宪政集权的职位性,保留了“组织世袭”的身份集权规定,最终影响了全民性的发挥,不能给苏联东欧带来稳定。
  因为身份集权一经确立,就会彻底破坏选举机制。为了证明自己与自己利益相关者的能力,集权职位的取得者一取得该职位以后,首要的事情就是彻底废除自己不能控制的选举制,改以自己能够控制的选举制,以暴力压制对自己不利的因素,同时强化正面宣传并维持已经穿帮的正面宣传。这样,就产生了两个后果,一是职位的取得既然不能从和平选举中产生,有能力获得职位的人就只能以暴力制服暴力,暴力革命成为职位轮替的唯一途径;二是以暴力掩盖缺陷,以暴力维护盛世,有上行下效之功,整个社会最终表面繁荣,坑蒙拐骗盛行,背后救急,鹰犬刀剑满园,上下离心,道德沦丧,国不再国,人已非人。
  也就是说,身份集权的宪政虽然有可能保留宪政的选举制,但其选举是有身份基础和组织世袭因素的选举,而破坏了无身份基础的选举制,就不仅破坏了社会和平的基础,走向了社会暴力,还破坏了社会的道德基础与人的价值追求。故选举不能拯救身份集权,不管身份集权表面上多么繁荣,身份集权最终会被自身积累的弊端毁掉。
  (四)宪政集权的唯一性
  宪政集权具有唯一性。也就是说,在一个宪政国家之内,只有一个集权的职位,由一个自然人担任,形成一个权力中心。其他职位都是分权的,协助权力中心运转,并受权力中心控制的。可以说,在权力中心之外,再无其他不受控制的权力,同样也就不再有任何个人不负责任,不受惩罚的借口。
  当代宪政最强调效率与权威,而保证这一点的基础机制,就是集权的唯一性,一个国家只有一个头。美国总统杜鲁门在1953年的国情咨文中说:“总统是国家元首,是全体人民所选举的代表,是代表他们的和他们的国家的发言人。他是我们的武装部队总司令。他负责执行我们的对外关系。他是全国最大的文职组织的行政首脑。他必须选择和任命行政部门的全部高级官员以及全部联邦法官。而且在立法方面,他有责任和机会来建议、批准和否决立法。除此之外,对他来说,一个伟大的政党自然地转变为领导地位,以及他必须准备当总统” 。这可以看出,当代宪政设计的总统职位,在保障权力的集中与唯一方面无所不用其极。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全体人民的发言人、国家的发言人、武装部队总司令、对外关系负责人、行政首脑、行政与司法官员的选定者、立法的决定者、伟大政党的领导者”,总统的权威无所不包,从武到文,从内到外,从立法到司法、行政,总统都是最高权威。实际上,《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规定比杜鲁门总统所说的“权威”还要权威,具体包括:1、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2、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和奉调为合众国服现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3、总统经咨询参议院并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合众国所有其他官员。(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4、总统得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如遇两院对休会时间有意见分歧时,他可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间。总统接见大使和其他使节;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并委任合众国的所有官员(第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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