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拿大
加拿大1994年通过了《WTO协议实施法》(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Act),该法第6条规定,未经加拿大司法部长(Attomey General)同意,任何人都无诉讼理由,也不得提起任何形式诉讼,要求行使或确定任何根据WTO协议产生的权利或义务。根据这一原则,在加拿大近期的Pfizer Inc.v. Canada案中,法院认定WTO协议在加拿大没有直接适用效力,既然国会没有通过立法使WTO规则成为联邦的法律,因此法院无法援用这些规则。
三、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
(一)欧盟法及其特征
在现代国际法看来,欧盟是一个既不同于一般国际组织又不同于主权国家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欧盟法主要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单一欧洲法令》和《欧洲联盟条约》等)、欧盟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和决定组成。在欧盟内部,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根深蒂固的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比较完整的欧盟法律体系,两个法律体系各有自己的存在基础和运作方式。同时,在极为广泛的领域内,两者共同规范、调整着各国国内和成员国之间的各种关系。这种独立性和互补性决定了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相比,具有独特性:一方面,欧盟法律直接进入成员国法律体系,在一定条件下,欧盟法律规范在成员国直接适用、产生直接效力,并具有优先于成员国法的地位,可使与之冲突的成员国法无效;另一方面,欧盟法又在本质上不同于联邦法,欧盟与成员国的关系并非联邦与成员之间的关系。欧洲法院以其司法实践表明,处理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既不能完全用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和原则,也不能用联邦法与成员邦法的理论和原则,而应该在尊重基础条约的精神实质,反映欧洲联盟的特殊性的基础上,以欧洲统一运动的目标为最高准则。
1.欧盟法的直接适用与直接效力
欧盟法独立于成员国法律秩序之外,它能否在成员国直接适用,并在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直接关系到欧洲统一运动的命运。关于欧盟法的直接适用性的规定,见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89条,即“规则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但基础条约赋予规则直接适用性,并未赋予指令和决定这种法律属性。而且,基础条约没有解释“直接适用”的含义,欧洲法院也回避这一问题。
欧洲法院在考察了条约的精神、体系及具体规定后,在范杰恩德鲁斯案中,第一次确立了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原则。欧洲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欧共体条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共同市场,这一共同市场的运行与共同体内当事各方直接相关,条约的目标表明,条约不只是一个在缔约国间创设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罗马条约》第177条赋予了欧洲法院的权利是为了确保各国法院对条约的一致解释,这也证实了各国承认共同体法有被国民在国内法院直接援引的权利。由此可见,共同体法的主体不但包括成员国,也包括成员国的国民,共同体法不但给个人规定了义务,也赋予他们权利,这些权利不仅源于条约的明文规定,也源于条约给个人及成员国和共同机构规定的义务。换言之,欧洲法院认为,欧共体的特殊性质为欧共体法直接效力提供了基础,欧共体的内在逻辑意味着欧共体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欧共体成员国公民。
欧洲法院认为,《罗马条约》第169条、第170条的规定不能阻止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向国内法院请求保护,相反,允许个人行使这种权利,可以弥补执行诉讼的不足,更有效地监督成员国执行欧共体法的情况。这构成对欧共体法律秩序的“双重保护”。
因此,欧洲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全面阐述了直接效力原则,并确认欧共体法的有关规定具有直接效力。
2.欧盟法的优先地位
在欧共体的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欧共体法与成员国法是互相补充的,但两种法律制度也可能同时规范相同情况。此时,如果有直接效力的欧共体法与成员国法规定不一致而发生冲突,则哪种法律制度优先?对此,基础条约未做明确规定,欧洲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共同体法优先原则。
欧洲法院在有关煤钢共同体条约的汉布勒特诉比利时案中首次确立了欧共体法优先于成员国法原则,欧洲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果法院在其判决中认为,一成员国当局的立法或行政行为违反共同体法,根据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第86条,该国有义务撤销这一立法,并修正其造成的不法影响。成员国的这一义务源于条约和换文,条约和换文经成员国批准后,即在成员国内产生法律效力并优于国内法。”
综观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欧共体法优先原则的理论基础包括以下三方面:(1)欧共体的特殊性。成员国建立欧共体就承认将一部分权力移交共同体并限制自己的主权。如果成员国的法律使共同体根据所授权力制定的法律无效,则意味着成员国否定它们缔结和批准的条约以及由此而建立起来的共同体。(2)共同体的统一性。如果共同体法在各国的效力不同,如有的成员国承认它优于本国法,有的不承认,势必破坏共同体法的统一性。(3)共同体条约的具体规定。欧洲法院认为,基础条约的某些具体规定要求或隐含着共同体法优先原则,如果否认共同体法优先,则这些规定无法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