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充分发挥社区社会保障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要求,必须改革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注入新的机制与活力。社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对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将发挥重要作用。社区作为基层社会实体,是国家与社会分离后,社会空间中最基本的社会单元,它不同于目标和功能单一的社会组织,而是一个结构完整、功能齐全的自组织系统。社区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结合城市社区建设,健全社区管理服务功能,将相应的社会保障义务纳入社区组织进行管理,并建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银行、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组织共同构成的社会化服务体系[16]。当前,在城市社区,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日趋完善,如社会互助、医疗保健、治安联防、社区福利与救济、再就业安置等,这都为解决居住在社区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提供了途径和可能。因此,改革和完善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体系,将对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改革户籍制度,完善相关法制
农民工社会保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不能单纯依靠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来实现,需要改革一系列障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制度和政策,如户籍制度、用工制度土地制度等,而首当其冲的就是户籍制度改革。我国传统的户籍制度是农民工享有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障碍,因此我们要全面取消中小城市的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界限,允许农民自由流动,可以凭身份证在城镇工作、居住,并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与此相适应,我们要加强有关法制的建设,这既包括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有包括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的建设。当前,最紧迫的是完善户籍法、
劳动法、银行法、
保险法、金融法和社会保障法,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使我国的社会保障既反映国际劳工标准,又体现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的
宪法规定,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真正的保护。
第四、建立和完善对社会保障(保险)基金上的监督机制
为了有效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我国的实践和国际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和有效营运,离不开完善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例如,英国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在20世纪90年代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整套基金管理、投资监督、风险防范体系,来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行。对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我们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时,必须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的内部监督,健全基金监督检查的正常机制,保证各项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17]。首先,要制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监督和投资营运的规章制度,通过国家立法来确保相应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其次,要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加强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的社会监督。再次,严格财经纪律,在管理工作中引入经济、法律手段,用经济规律调节保险费用的收入与支出,形成自动控制体系,从而使监督自动化、经常化、制度化。最后,引入国际监督机制,加强国际劳工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对基金管理的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