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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劳工标准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第二,医疗保障的严重缺陷。有关调查显示,有36.4%的农民工在务工期间生病,其中只有40.7%的人不得不花钱看病,但看病支出的医疗费绝大部分是自费,用人单位为他们支付的费用不足实际医疗费的1/12。在生病的农民工中,有59.3%的人没有选择花钱看病,而是凭借年纪轻而硬挺着[12]。尤为严重的是,农民工根本不可能享受到职业病的医疗补贴和救济。因此,在医疗保障方面,农民工也基本上处于城市社会保障网络之外。
  第三,劳动保护机制极差。从劳动时间上来看,农民工的劳动根本谈不上实行什么劳动保障体制,因为一旦有工作,他们的劳动往往是大大超时的。据调查,在农民工中,有23.6%的人每天劳动12小时以上,65%的人每天劳动10小时以上,而按照劳动法每天劳动8小时的农民工仅占25%。75%的农民工不仅超时劳动,而且从事的主要是高强度的体力劳动,并且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极差[13]。
  三、遵循国际劳工标准,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一个特殊的社会保障问题,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一些人认为应当把农民工社会保障归入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内,一些人认为应建立专门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有人认为应该归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内。不论学界的观点如何,政府的政策导向如何,政府、学者、农民工和社会各界的努力如何,当前的现实情况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既不能满足农民工的需要,也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既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不适应中国日益融入国际社会,成为世界大国的要求[14]。尤其紧迫的是,在人权保护日益完善、贸易保护主义急剧抬头的国际现实面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远离国际劳工标准将给中国的对外贸易带来极大障碍,给中国的大国形象和国际威望带来极大损害。因此,我们有必要遵循和按照国际劳工标准来建立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论我们采取何种制度和体制形式,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必须适应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农民工的基本特征,必须适应中国日益融入国际社会的需要,使农民工社会保障与国际接轨。面对当前的现实,我们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认真分析农民工的特点,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方式
  农民工是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农民工既不同于城镇的劳动者,因为他们拥有的农村户口障碍农民工真正融入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农民工又不同于普通农民,因为他们离开土地而在城镇居住和从事非农业生产,农民工与传统农民的区别和隔阂不断加深。同时,由于工作性质和自身素质的原因,农民工的工作地点和工作类型经常发生变化,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在中国现阶段,农民工处于一种游离或边缘状态,具有双重身份、地位尴尬、流动性强未来发展不确定性等特点。因此,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归入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内显然不合适,要是鉴于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建立专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合情理,单独为农民工建立特殊的社会保障体系又不现实。于是,在目前情况下理想的途径是根据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建立大范围内归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管理而小范围内又有其特殊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即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内建立农民工迫切需要的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救济、救助性质的保险制度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坚持和贯彻分类分层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和灵活性原则,这既满足了农民工的实际需要,又适应了我国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实际情况,而且又遵循了国际劳工标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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