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少商店为推销商品,经常向社会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当受骗者要求十倍赔偿时,售假的商家不约而同拿起
《消法》当盾牌,拒绝履行“假一罚十”的承诺,只愿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从民法的角度讲,有人认为这是双方之间的承诺,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有约束力。其实,"假一罚十"的承诺也不违背
《消法》第
49条之规定。
《消法》第
49条关于增加赔偿之规定并不属于禁止性规定,它并未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而并不排除双方约定的赔偿办法。因此,对
《消法》第
49条之规定应理解为:该条适用于在双方事先未约定赔偿数额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时,其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服务费用的一倍。但若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应遵守"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我们应当知道,
《消法》的立法意图就是为了打击各种售假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49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尤其说明了这一点,据此,从法意的角度说,商家自愿作出的加大防范力度的行为,是应该得到认可的。基于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的目的,结合现在严峻的市场形式,有越来越多的人提出了三倍、四倍、多倍赔偿的建议。
正确理解和适用
《消法》第
49条的规定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建立良好市场秩序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当然以上作为基于发条呵法理的简单分析,需要执法和司法实践以及更多法律事务工作的印证和补充。
【参考文献】1 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