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如今学界和社会上大多数人的看法,但是笔者更为欣赏的一种观点就是将“欺诈消费者行为”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分开来,也就是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区分开来。作为民事欺诈行为,必须对特定人作出,并被接受,即消费者上当受骗才可以使用惩罚性赔偿,而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欺诈,可以面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并不以相对人实际上当受骗为必要。如果消费者自认其购买商品为假认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那么消费者错误的意思表示和商家的欺诈行为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消费者就不应该获得双倍的赔偿,经营者也并不会因此而逃脱责任,并不是对商家的放纵和宽容,因为对于这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法律还是有其他的救济手段和途径的,比如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这样也就不会将赔偿的限度仅仅限于2倍的确定数额了。与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相比,国家机关的力量更为强大可靠。当然,就如同现在一些司法实践中已经采用的,消费者是否知假买假应由商家举证证明。
(二)欺诈的构成要件
基于以上的观点,不同于民事活动中的欺诈,消法第49条中的欺诈一般作如下理解: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实际生活中,陈述错误事实并不少见,根据行为人的动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行为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此时就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第二类是行为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认为陈述的错误事实是真实的,即他主观上并没有陈述错误事实的故意,此时不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但是如何区分行为人是否具有陈述错误事实的故意,却非易事。这主要从行为人的行为动机、知识经验以及其所处的客观环境去认定。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呢?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有义务说明真实情况而不说明、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我国法律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似,例如(
产品质量法)第
28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在负有说明义务时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另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说明义务的,也不能保持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