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坚持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人类共同利益又称人类总体利益,是指在确认国家主权的同时,保障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环境和条件的原则。依此原则,任何国家不得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律秩序、损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不得破坏人类的生态环境,不得将人类共同财产据为己有,同时任何国家均具有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相互合作的义务[8](P143)。
由于科学技术进步和交通通讯的发达,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使昔日分割、孤立的各个国家、民族联系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在全球化进程中,国际合作的机会空前增加,广泛的国际合作使国家之间更具有依赖性。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不论其意识形态以及政治经济制度如何,也不论其发展水平高低,各国都必须以和平共处、友好合作的态度处理彼此之间的国际关系,都必须以人类的共同利益作为衡量其行为的标准。
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下,国家以让渡主权权力的形式参与国际共同行动,以增强和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国家也为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世界主权”尚未形成,超国家政权尚未产生的条件下,人类共同利益的维护和国际共同行动的实现都需要国家以让渡主权权力的形式来参与和促进。
同时,在全球化进程中,众多全球性难题的存在和期待解决迫使各国在一定程度上让渡主权以增进人类共同利益。大量人口的日益贫困化、大范围的灾害和饥荒、国家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自然资源的日益枯竭、生态失衡、大气污染等问题的解决都超过了单个国家或部分国家的能力范围,必须经过所有国家的共同努力,包括以让渡主权权力的形式来组建国际组织和参加国际共同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人类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并非冲突的,它实际上是所有国家利益的集中反映。因此,国家因人类共同利益主动让渡部分主权权力是其理智的选择,同时,基于不同国家的情况和责任,不能把少数国家的标准强加于所有国家,坚持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不能否定国家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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