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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球化进程中主权权力的让渡

  此外,跨国公司是全球化的主要载体。伴随全球化进程的突飞猛进,跨国公司也得到迅猛发展。目前,全世界的跨国公司约有4.4万余家,子公司27万余家。跨国公司拥有巨大的生产规模和庞大的管理机构,已成为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者和承担者[2](P42)。可见,跨国公司拥有足够的实力和基础影响到主权国家的决策和利益,从而实现它自身的目标——利润的最大化,这些跨国公司不可避免的要影响到许多政府的政治决策。例如,石油公司即使不试图改变政府的政策和人事安排,也会对政府价格政策和市场政策产生巨大影响。跨国公司作为巨大的利益集团,在政府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往往采取各种手段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决策,以便尽可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更有甚者,跨国公司还可以通过行贿直接支持某些政党及其候选人,或以经济资助政变等形式,左右东道国和所在国的政策进程和政治决策。如九十年代,一些美国石油公司对安哥拉政府同安盟游击队之间的内战所起的影响就是如此。
  3、国家管辖权的部分让渡
  管辖权是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的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都有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包括对内事务和对外事务的管辖,分为立法管辖、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管辖权是国家对领土及其国民行使国家主权的最直接最经常的体现[4](P115)。
  目前,约有4万个国际组织活跃在国际舞台上,它们对稳定国际秩序、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在各国领域内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际组织的管辖权也形成了对国家管辖权的直接制约,主权国家在接受国际组织管辖的同时,也就让渡了自身的部分管辖权。联合国、国际民航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洋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等等在其各自的职能领域内,都具有管辖权。例如,在有关海洋上生命的安全以及通过防止由船只和其他交通工具引起的污染来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国际海洋组织具有特别管辖权,同时它还处理有关国际航运方面的法律事务;世界贸易组织专门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管辖贸易争端的解决。这些管辖权的建立,都形成了对国家管辖权的制约。
  此外,海牙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庭以及区域性国际法院如欧洲联盟法院、美洲人权法院等司法机构都具有自身的管辖权,各主权国家在接受他们的管辖时都部分地让渡了管辖权。
  三、主权权力让渡的基本原则
  纵观以上分析,我们看到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主权权力的让渡和转移是不可避免的。其表现也是多种多样的。但这不能导致国家和国家主权的否定。当今国际社会,经济全球化进程对世界政治一体化还不足以构成根本的力量。由于国际价值的多元化仍然是一种合理的存在,因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国际社会还不可能形成政治的一体化格局,从国际社会体制而言,也只能是国家体制、区域一体化体制并存,其中主要还是国家体制[5](P75)。既然当今国际体制仍是国家体制,那么在全球化进程中国家主权权力的让渡只可能是部分权力的让渡,其目的也不应该是为了削弱、丧失主权,而是为了强化和增强主权,维护国家利益,促进人类共同利益。因而,让渡主权权力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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